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类保证金收取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取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收取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合同金额的10%。
3.2020年12月底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依规确需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非招标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枞阳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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