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阮晨曦同志辞职的批复
县城镇社会经济调查队: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枞阳县人社局枞人社〔2014〕257号文件精神,经阮晨曦本人申请,并经你单位同意,决定批准阮晨曦同志辞职,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解聘相关手续。
枞阳县统计局
2020年3月9日
抄送: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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