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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关于《2018年枞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文号: 枞财农〔2018〕305号
发布日期: 2018-05-1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关于《2018年枞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4 16:05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号)、《关于印发〈2018年铜陵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8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基础性、普惠性和差异化,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持续增进参保农户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等,着力提高理赔兑现率、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森林保险(公益林、商品林)和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包括茶叶、牡丹、蛋鸭、淡水养殖(水产养殖)、小龙虾、肉羊、大棚蔬菜。

(二)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经办机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枞阳支公司。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以及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见下表:

政策性农业保险

品   种

基本

险保额(元/亩、头)

大灾

险保额(元/亩、头)

费率(%)

保费承担比例(%)

备注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市级财政

县级财政

农户

棉花

394

/

6

40

25

7.5

7.5

20

大豆

170

/

6

40

25

7.5

7.5

20

油菜

270

/

6

40

25

7.5

7.5

20

能繁母猪

1000

/

6

50

25

2.5

2.5

20

水稻

406

394

6

47.5

25

3.75

3.75

20

小麦

367

283

4.5

47.5

25

3.75

3.75

20

玉米

282

268

6

47.5

25

3.75

3.75

20

森林保险

(省级公益林)

450

/

3.5‰

50

40

5

5

0

森林保险

(商品林)

550

/

4‰

30

25

12.5

12.5

20

特色农产品保险

品   种

基本险保额

(元/亩、头、户)

费率(%)

保费承担比例(%)

备注

市级财政

县级财政

农户

蛋鸭养殖

20

6

40

40

20

茶叶

1000

5

40

40

20

小龙虾

2000

6

37.5

37.5

25

肉羊

600

6%

75

25

淡水养殖

(精养)

略(参照条款)

8

37.5

37.5

25

淡水养殖

(半精养)

略(参照条款)

9.5

37.5

37.5

25

大棚蔬菜

略(参照条款)

4.6

40

40

20

牡丹

(1-4年生)

1500

7

40

40

20

牡丹

(5年生及以上)

3000

7

40

40

20

(五)其它有关说明。

1、对大宗农作物水稻新增“商业险”,其保额为400/亩,费率为6%,由农户自行选择投保,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保险由各乡镇组织投保,其个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3、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县政府今年仍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深入宣传惠农政策确保不留死角;法律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公平公正;财政部门要保证农民参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民政、水利部门要协助救灾;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知识培训和组织专家参与定损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险办要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在保险服务、宣传引导、财政扶持等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建立审核机制。县财政部门要以投保人已足额缴纳担保费、经办机构已出保单、保险合同(投保清单)已由投保农户签字和承保情况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经办机构承保数量;要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分险种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建立实施机制。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动全县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要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发挥宣传的正向推动和巩固提升作用;要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要督促经办机构加快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和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实现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一卡通),全面取消赔款代支付环节;要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好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

(四)建立拨付机制。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配套保费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监管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动态监控机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规定和落实政策,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特别是保险理赔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六)建立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理赔兑现、信息宣传、公开公示、舆情处置、社情民意调查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经办机构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经办机构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完善制度机制、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经办机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增进参保农户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