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
1.市政策中需要县级配套的根据市政策执行。
2.上述奖项中所述企业,均指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上述所有奖项均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订考评(认定)细则。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失信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4、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执行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县经开区企业服务局参与所属企业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枞政秘[2018]55号)同时废止,2020年度奖励执行本办法规定。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