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枞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办法(暂行)》意见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枞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请于2019年11月25日(下周一)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含无意见)反馈至县财政局(国资委)。邮箱:1159607758@qq.com,联系人:钟美云,联系电话:0562-3257200。
枞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并使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调拨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调拨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完成财政局(国资委)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财政局(国资委)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现有资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并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委),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本部门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等原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沙发、茶几、档案柜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按照原价或估价入账,按月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按照相关流程,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
第五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并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的依据。
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通用固定资产卡片包括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类别编号、规格型号、所属部门、增加方式、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购买日期、启用日期、币种、原值。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包括固定资产账、无形资产账和对外投资资产账,相关信息应当按规定统一内容和格式,全面真实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和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均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从严审批。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资产清查;
(三)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四)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六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及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事业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或者县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及编制
第四十九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二)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三)汇总报表是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是对数据填报口径、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等情况的说明。
(五)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是单位基本情况,资产的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报告,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确保本单位资产报告数据与年度预、决算批复数据衔接一致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县财政局(国资委)要求的时间期限前,将本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委)应于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期限前完成县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并将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与县财政局(国资委)资产管理系统数据账实相符。
第五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要求执行资产审批文件,在处置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账务调整后实物长期不处置;
(三)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出售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四)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七)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县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县平台公司归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影响本办法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本办法管理好县平台公司归集的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