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2579-X/201910-00001 | 组配分类: | 财政预算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的通知 | 文号: | 枞财预〔2019〕566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06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157 |
关于印发《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根据《关于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枞财预〔2019〕565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枞阳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
1.基本支出的编制:基本支出按照《2020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政策表》中规定的各项支出供给政策口径编制。统收统支乡镇视同县直部门单位编制。开发区、分税制乡镇参照县直标准编制。
2.项目支出的编制:项目支出必须填写项目具体名称,而且要细化到项目名称下的各经济科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计划时,应填写《项目支出申报表》。一个项目填写一张申报表,每张表均要附相关批准文件。项目申报表中填列的各项资金来源数应与系统中上报数据一致。一编三年,每个项目均填报分年度的资金计划,规划期内不实施的年度,金额填零。
3.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的编制: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应按非税局核定的2020年收入计划和政府批准的留用比例编制。各单位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时,应在单位留用部分内优先安排基本支出。
二、2020年部门预算报表填报说明
2020年县直部门预算报表共14张,数据以2019年8月31日为填报时点。数据上报后,若有人员、工资标准等变动,在财政“二下”数据前据实调整。
表一:单位基础信息表
本表反映单位机构性质、级别、人员编制、财政供给形式等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按单位全称填写,以单位公章全称为准,必须填列。
2.单位性质:分“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三类,根据单位性质在下拉列表中选取。
3.预算管理形式:分“全额、差额、定额(定项)、自收自支”四种,根据单位财政供给方式在下拉列表中选取。
4.单位级别:按单位级别在下拉列表中选取,如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正股级、副股级等。
5.人员编制数:行政、参公、事业编制数,分别按县编办核准的编制数填列,均含工勤编制数。
6.车辆编制数:按核定的编制数填列。
7.机构、编制批准文号:涉及单位机构、编制的所有文件、文号均应填列。
8.单位地址:填写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9.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必须填报。
10.附相关基础数据:组织部派到农村挂职人数、临时聘用人员数、退职人数、十六岁以下独生子女人数、遗属补助人数等据实填列。预算实际供给人数:按单位财政预算供给在职人数填报,包括全额、差额、定额(定项)和自收自支的在职人员。
表二(1):单位行政(含参公)在职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行政单位(含参公,下同)在职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基本情况。
l.“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按本单位个人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其中“参加工作时间”填正式参加工作年、月,年份要填写4位数,月份和日期要填写两位数(下同)(参加工作时间以人社部门工资系统数据为准)。
2.“出生日期”根据身份证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3.“在职人员来源”:根据在职人员来源方式在下拉框中选择“大中专毕业分配”、“招考录用”、“部队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安置”、“人员调配”、“其他”、“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填报。
4.“在编类别”“在岗情况”:“在编类别”在下拉框中选择:“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其他”填报。“在岗情况”在下拉框中选择“在岗”、“不在岗”。
5.“人员身份”:在下拉框中选择“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填报。
6.“职务(岗位)级别”:公务员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规范名称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机关工勤人员在岗位级别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7.“工资级别”、“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按每个人实际的工资级别、工资档次填报。机关工勤人员仅填工资档次。
8.“是否财政供给”:系统默认为“是”,非财政供给人员在下拉框中选“否”。
9.“基本工资”:公务员(含参公)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工勤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单位试用期人员“基本工资”合并填入“试用期工资”栏。
10.“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标准据实填列。
11.法官检察官津贴、警衔津贴、办案津贴、密码员津贴、其他特殊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车改补贴等均按批复的标准填列。审计、纪检、信访津贴等没有单列项目的津贴填列在“特殊岗位津贴”中。
12.“其他”:上述未包含的津补贴项目如回民补贴等按实际标准填列,同时在“备注”栏中具体说明。
表二(2):单位行政(含参公)离休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单位行政(含参公)离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l.“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离休时间”:按个人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其中:“参加工作时间”填正式参加工作年、月(以人社部门工资系统数据为准);“离休时间”:按文件批准的离退休时间填至年、月。
2.“在编类别”“在岗情况”“出生日期、工龄”:同表二(1)。
3.“离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区间属于”:按离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4.“人员身份”: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5.“职务(岗位)级别”: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规范名称在下拉框中选择;岗位级别按离休前岗位情况填报,在下拉框中选择。
6.“基本离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原基本离休费”和“历次增加离休费”。原基本离休费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合计数,“历次增加离休费”指1993年后历次增加离休费合计。
7.“离休人员生活补贴”、“高龄补贴(含护理费)”、“交通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填列。
8.“离休人员提租补贴”: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填列。
9.“其他”:离休人员其他津补贴如回民补贴等,按实际补助标准在此栏填列。
表二(3):单位行政(含参公)退休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行政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1.“基本退休费”: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独生子女、劳模、立功、获奖、先进、援藏、归侨等提高5%、10%、15%的部分(在原单位发放),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
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
3.“退休人员提租补贴”: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填列。
“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在编类别、人员身份、职务类别、工资级别、是否财政供给、工龄”等项目填报口径参照表二(2)。
表三(1):单位事业在职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差补、定额、定项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情况。
1.“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事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事业单位行政、技术双肩挑人员,按其工资套改时选定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相应选择“事业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一项填列。
2.“职称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称选择填报。
3.“岗位”、“岗位级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本项目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4.“在职教职工类型”:单位类别为学校的单位按其在职教职工主要工作类型相应选择:“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填报。
5.“职员等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职员等级据实填报,未实行职员等级划分的单位暂不填报。
6.“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本项目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7.“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护提高10%工资”、“见习期工资”。按批准的标准据实填列。
8.“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核定的标准填列,奖励性绩效工资要计算到人。
9.各项津贴补贴:按人社部门批准的标准,据实填列。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工龄、在职人员来源、在岗情况、职务级别”等项目同表二(1)填报口径一致。
表三(2):单位事业离休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情况。各栏目填报口径与表二(2)口径一致。
表三(3):单位事业退休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填报口径与表二(3)一致。
表四、教育民师退养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教育系统各学校民师退养人员基本情况,由所在学校按实有人数分别填报。
“退养民师补助”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填列。
表五、退职人员情况表
反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五、六十年代办理退职手续,享受固定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的基本情况。“退职时间”填至年、月。退职(役)费按批准的补助标准编制。
表六、伤残就业人员情况表
本表反映单位安排工伤、残疾人员就业情况,按实有伤残职工人数分别填报。
生活补助标准为年标准,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填列。
表七、交通运输设备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预算单位的交通运输设备的存量情况。
1.“交通工具名称”、“类型”一律写全称,如桑塔纳2000、奥迪A61.8T等,单位所有交通工具均应填列。“车辆类型”按轿车、越野车(吉普车)、面包车、中巴、卡车、专用汽车(含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及其他专用汽车)、船舶。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2.“状态”:选择“正常使用”、“闲置”、“待处理”(包括“被盗”、“报停驶”、“报废”等情况),据实填报。
3.“船艇功率、排气量、购置时间、账面价值、行驶里程、百公里耗油”,据实填报。
4.“用途”:选择“公务用车”、“专业用车”填报。
5.面包车指12座以下的小型车,中巴车指26座以下的客车,其他专用车辆指救护车、垃圾车、洒水车等,船舶按实际情况填列。
表八、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设备情况表
本表主要反映预算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设备的存量情况。各项目根据本单位最新数据填报。
表九、其他补充资料情况表
本表由教育、体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填报相关基础数据。
l.教育:“在校学生数”按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计划内全日制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填报,不包括成人教育、委托培训、与外校联合办学(学籍不在本校的)以及计划外招生等学生数。
2、体育:业余体校学生、教练员、运动班学员、长训运动员、短训运动员人数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体育机构填报。
3.卫生:“床位编制数”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床位编制数填列。
表十、遗属人员情况表
“月补助费”: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遗属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填写。
三、2020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编审表填报说明
表十一、单位组织收入录入表
各项组织收入按项目逐项填列,各类组织收入、收费项目名称要规范。各项组织收入按核定的计划征收数全额反映。
项目名称:按照部门(单位)收费项目具体名称填列。
收费项目: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名称在下拉框中逐一对应选择填列。
专项收入:专指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广告收入等。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专指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列出补助单位)、经营收入(列出经营内容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列出所上缴的部门及单位)在编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留用比例:按政府批准的留用比例填列(如70%,填写70即可)。
表十二、单位支出项目录入表
本表为支出项目(基本支出)录入表、支出项目(项目支出)录入表合计,由系统自动生成,单位不需填列。
表十二、支出项目(基本支出)录入表
各执收单位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时,应在规定的单位留用部分内安排。
本表“经常支出拨款”栏数据由基础资料——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数据自动生成。单位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按资金来源分别填列至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纳入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资金栏。
各项基本支出项目,按照《2020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政策表》中规定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分别填列。
“功能科目”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医疗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及住房公积金等使用规定支出功能科目。
表十二、支出项目(项目支出)录入表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申报时应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数应与录入系统的数字一致。
项目支出在“项目管理”中选择对应“项目数据录入”进行填报。录入数据同时在支出项目(项目支出)录入表中反映。
1.“项目名称,项目起止时间”:按项目实际情况据实填报。
2.“功能科目、项目属性、项目分类、民生工程”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是否政府采购”:如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在是否政府采购栏选择“√”,界面出现“表十三、政府采购预算表”。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表十三、政府采购预算表
对单位预算支出中,凡应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采购目录逐项编制。
在“项目管理”中双击“项目数据录入”选择政府采购预算表进行填报。
“政府采购目录”在下拉框中选择填报。
“采购方式”系统默认为集中采购,“计划采购时间”只填到年月即可。
表十四、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参照“表十三、政府采购预算表”的说明编制。
2020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政策表
预算项目 |
预算安排标准和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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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或人员) |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定额、定项、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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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人员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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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 |
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按核定的工资项目和比例计算,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不足部分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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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补贴 |
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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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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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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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社部门批准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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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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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总量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按总量/12折算成月标准,再按现有基础津贴的比例分解到人。 |
差额补助单位人员,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50%。不足部分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提租补贴 |
按照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比例为6%,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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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 |
年标准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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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岗位津贴 |
审计、纪检、信访津贴等,按规范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和范围(一人只能享受一项津贴或补贴),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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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津贴 |
按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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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津贴 |
按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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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补贴 |
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工作津贴,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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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员岗位津贴 |
从事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按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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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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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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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补贴 |
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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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艰苦学校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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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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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生活补贴 |
按组织部核定的人员名单,由派出单位编制,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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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定项包干人员经费 |
按核定的基数或项目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单位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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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人员经费 |
反映有自收自支编制通知单,财政不供给经费,但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工资政策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含医疗救助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独生子女保健费、福利费等,全部在此科目反映,由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安排。统收统支乡镇的编制内自收自支人员,其经费供给比照全额拨款事业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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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
按每人每年42元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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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 |
根据单位享受独生子女补贴人数,夫妻双方只有1方有正式工作的,按每孩每月20元标准编制,夫妻双方均有工作的,按双方各负担一半的标准编制,由单位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保健费应停止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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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津补贴 |
上述未包括的津补贴项目,如回民补贴、农林水浮动津贴等,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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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基本工资*2%,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单位留用60%、上缴县总工会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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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基本工资/12)*12%,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12%,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差额人员按(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2)*12%,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定额、定项人员按规定编制。 |
医疗保险 |
(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6.5%,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6.5%,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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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按(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基本工资/12+特殊岗位津贴)*16%,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按(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16%,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按政府批准的补助政策编制。 |
职业年金 |
按(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基本工资/12+特殊岗位津贴)*8%的标准计提,指标不下到单位。 |
按(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8%计提,指标不下到单位。 |
按政府批准的补助政策编制。 |
生育保险 |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0.4%,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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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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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在职人员基本工资*2%,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工伤保险 |
(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0.5%,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基本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0.5%,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1.5%-单位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按县残联核定的数额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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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基本工资*1.5%,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基本工资*1.5%,(教师培训费: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基本工资*1.5%,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二、离休人员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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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离休费 |
包括离休时批准的离休费、历次增加的离休费等,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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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 |
根据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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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活补贴 |
按皖人明电[2003]5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年标准)为:厅级1300元,处级100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1300元,副教授1000元,讲师及以下800元,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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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贴 |
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编制,比例为6%,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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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月标准) |
老红军40元,抗日32.5元,享受县级待遇以上的30元,一般离休干部20元,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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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每人每月2500元,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皖老字[20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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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费 |
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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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费 |
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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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1-3个月基本工资 |
1937年7月6日之前参加工作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增发2.5个月基本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增发2个月基本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按基本离休费加历年增加的离休费计算,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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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
按每人每年42元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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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费 |
按其离休时所在单位对应的公用经费类别编制,一类每人每年4000元,二类3500元,三类3500元,四类2000元,公检法4000元,学校2000元。均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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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医疗统筹费 |
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到社保基金专户,单位不用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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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津补贴 |
上述项目之外,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其他津补贴,如回民生活补贴等,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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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人员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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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退休费 |
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独生子女、劳模、立功、获奖、先进、援藏、归侨等提高5%、10%、15%的部分(在原单位发放),按组织、人社部门批复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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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 |
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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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 |
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如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编制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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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贴 |
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编制,比例为6%,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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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
按每人每年42元的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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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 |
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标准填列,由经常性支出预算或其他资金安排,相关单位不再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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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役)费 |
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人社部门的批复,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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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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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 |
按人社部门批准的补助标准和补助人数据实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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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人员和犯人伙食费、药费 |
根据财政局、公安局核准的人数,按规定标准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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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民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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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门批复的补助标准,由退养民师所在学校编制,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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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生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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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生活补贴,按每生每月250元的标准,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不足部分由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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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额公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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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定额 |
划分为四类三档,具体定额标准和对应部门单位详见《2020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表》 |
由非税收入或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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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定额 |
划分为五类四档,具体定额标准和对应部门单位详见《2020年交通费定额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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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费 |
按照"20人以下单位核定一套党报党刊,20人及以上单位核定2套党报党刊"的标准(每套1000元)核定(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单位实际征订数,不超过上年度标准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安排。 |
不编制 |
2020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
分档 |
原定额 (每人每年) |
按10% 压减后 |
公用经费定额对应部门单位 |
1 |
一类一档 |
20000 |
18000 |
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人武部办公室 |
2 |
二类一档 |
18000 |
16200 |
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商联、县直工委、团县委、妇联、党校、信访局、县编办、数据资源管理局、人防办、史志办 |
3 |
三类二档 |
17500 |
15750 |
县发改委、财政局机关、经信局、科技局、审计局、教体局机关、农业农村局机关、水利局机关、卫健委机关、工业企业服务中心、扶贫办、民政局机关、人社局机关、医疗保障局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住建局机关、交通局机关、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文旅局、统计局、档案局、残联、供销社、城市管理执法局、招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联、红十字会,各乡镇政府行政编制人员。(财政所、国土所12000元) |
4 |
四类三档 |
10000 |
9000 |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血防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计生中心、合医局、卫校、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种植业局、畜牧局、农广校、种子管理站、农机校、能源办、福利院、城乡市场管理中心、地矿中心、市政管理处、质监站、定额站、原房产局、原房改办、原建材办、公交办、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各乡镇政府事业编制人员。(黄梅戏研究中心5400元、乡镇卫生院1800元) |
5 |
公检法 |
20000 |
18000 |
公安系统(含交管大队、森林公安) |
17000 |
15300 |
法院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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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
15300 |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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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
15300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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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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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各学校分别编制,列入“上级补助收入”。按省级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按生均每年800元补助;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按生均每年500元补助,由经常性支出财政拨款安排。 |
2020年交通费定额标准表
序号 |
分档 |
年定额 |
按10% 压减后 |
交通费定额对应部门单位 |
1 |
一类一档 |
每年每车 |
每年每车 |
县委办、政府办、人武部办公室、县纪委办 |
2 |
二类一档 |
每年5万元 |
每年4.5万元 |
妇幼保健计生中心(计生服务用车) |
3 |
三类二档 |
每年3万元 |
每年2.7万元 |
招商局 |
4 |
四类三档 |
每年2万元 |
每年1.8万元 |
森林派出所、工业企业服务中心、文联、殡管所、原建材办、原房产局、原农机局、能源办 |
5 |
五类四档 |
每人每年600元 |
每人每年540元 |
地矿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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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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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的消防车辆燃修费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
项目支出申报表
填报单位: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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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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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度资金来源计划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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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补助(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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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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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财政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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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财政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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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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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税收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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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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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债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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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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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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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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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表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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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申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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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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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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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新增项目 □ 延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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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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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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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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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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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依据 和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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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情况 |
项目资金 (万元) |
资金来源 |
上年度安排 |
本年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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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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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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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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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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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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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用途 明细预算 (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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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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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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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情况 |
项目预期目标 |
长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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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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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目标实现的制度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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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情况 |
项目实施进度 计划 |
项目实施内容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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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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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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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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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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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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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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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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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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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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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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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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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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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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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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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核意见 |
业务股室(章) |
预算股(章) |
财监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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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绩效目标编制相关说明
一、编制主体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工作。
二、编制原则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内容完整,绩效目标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相关,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不能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应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三、编制内容
项目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设立依据、预期目标、预算资金明细用途、项目实施后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指标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1)设立依据:项目立项应有充分的依据,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文件、人大决议、城市规划、部门职能等相关要求进行立项。
(2)预期目标:项目实施要实现的目标或达到的目的。
(3)资金用途: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预算规模,并具体说明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预算金额。
(4)预期产出:项目实施后在一定期限内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等情况。
(5)预期效果: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群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四、编制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2.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预算,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表述。
3.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