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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579-X/201910-00001 组配分类: 招标采购预算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2019)枞财采投字第001号
发布日期: 2019-01-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24 15:55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投诉人: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渡江路

法定代表人:陆朝明,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金山路与银塘路交口

单位负责人:殷雄,该局副局长。

被投诉人: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桐桂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汪秀华,该公司经理。

投诉人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枞阳县城区公厕保洁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YZC-2018-16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决定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各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各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或情况说明,各方观点如下:

投诉人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本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公司股权人六个月内所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职工所缴纳社保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质疑答复“你公司针对社会保险费澄清的理由,评标委员会未予认可,一致认为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纯属违法评审。且,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并没有作出对“企业参加投标时必须具备缴纳职工社保方面”的硬件条款,并未提及必须提供招投标前期所缴纳的社保证明作为资格符合性的要求,只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公司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适用法律错误。本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50名保洁工及2名管理人员分开作出报价,经本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免2名管理人员工资费用,自负盈亏。招标文件中也未提及2名管理人员投标报价,必须满足固定工资的要求。本公司对质疑答复的“未对管理人员工资进行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按照无效标处理”不服。关于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问题,本公司认为法定人身份、法定公章就能完全代表招标投标中所承担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且对此只能是属于招标文件中“细微偏差”的认定,评标委员会关于“重大偏差”的认定属于违法确定。要求确认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被投诉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采购单位于2018年12月6日和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协议,全权委托代理公司代理枞阳县城区公厕保洁管理服务招标采购项目。2018年12月7日,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和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并于2018年12月12日和2018年12月19日先后两次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公告。于2019年1月3日在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了本项目中标人,并于2019年1月3日发布中标公告。2019年1月7日,采购单位收到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采购单位于2019年1月11日向该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的投标人。针对质疑内容,采购单位认定以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被投诉人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人是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只能证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证实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的标准。经过询标,评标委员会对其关于社会保险费澄清的理由未予以认可,一致认为该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按照招标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做无效标处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中只对保洁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报价,未对管理人员的工资进行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十三条及第二十三条要求,应当按照无效标处理。且对于投诉人针对投标报价澄清的理由,评标委员会未予以认可。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上传,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要求,按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人未签字、免费提供项目管理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提供投标人社保缴纳证明等问题,遂在评标现场进行了询标,要求投诉人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经询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的要求。免费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将2名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扣除,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及员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投诉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人未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澄清的理由不予认可,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结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无效标处理。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本项目招标采购相关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本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1962978.88元/年,服务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被投诉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购人)与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由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2018年12月7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2月12日发布更正公告,2018年12月18日收到潜在供应商质疑,2018年12月19日采购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2018年12月20日采购人发布修改公告。该项目于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开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收到38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共34家,投诉人为4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之一。2019年1月7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

通过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和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及评标专家意见,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是由系统随机抽取的专家库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独立评审。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公司员工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所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社保证明是城乡居民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证明,非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证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枞阳县城区公厕保洁管理服务招标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低者中标,报价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及人员数量都有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服务人员52人,其中含管理人员2人的要求。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成本费用,但投诉人将投标报价中2名管理人员工资扣除,以免费提供为由、不纳入投标报价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代表本人参加的提供法人代表证明,非本人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上传。投诉人枞阳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人参加了投标,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时“授权委托书没有法人签字”为由作无效标处理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投标文件中的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证明、投标报价中的管理人员工资扣除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诉理由依法能够成立,但该投诉理由不影响本项目的处理结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要求确认其为本项目中标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财政局

                              2019年1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