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枞阳县财政局制定了《枞阳县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凡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按原程序申报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公开询价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枞阳县财政局指定《安徽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或www.ahzfcg.gov.cn)和《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zyxggw.com)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县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同时在以上网站进行公告。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枞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枞阳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枞阳县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枞阳县财政局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枞阳县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
备 注
|
货物类
|
|
建筑物
|
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
通用设备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
巨型、大型、中型计算机
|
|
小型计算机
|
|
服务器
|
|
台式计算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
掌上电脑
|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
信息安全设备
|
|
终端设备
|
|
存储设备
|
|
打印设备
|
|
喷墨打印机
|
|
激光打印机
|
|
针式打印机
|
|
显示设备
|
|
扫描仪
|
|
机房辅助设备
|
|
计算机软件
|
|
办公设备
|
|
数码复印机
|
|
投影仪
|
|
多功能一体机
|
|
照相机
|
|
传真机
|
|
LED显示屏
|
|
车辆
|
|
乘用车(轿车)
|
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
客车
|
|
专用车辆
|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
图书档案设备
|
|
机械设备
|
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机组等
|
空调机
|
|
通信设备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
仪器仪表
|
包括科研、教学(实验)设备、器材等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
专用设备
|
|
工程机械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
医疗设备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
专用仪器仪表
|
|
文艺设备
|
|
体育设备
|
|
文物和陈列品
|
|
图书和档案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
家具用具
|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
被服装具
|
|
复印纸
|
|
建筑建材
|
|
医药品
|
|
农林牧渔业产品
|
|
特种用途动、植物
|
|
农产品
|
|
林业产品
|
|
工程类
|
|
建筑物施工
|
|
构筑物施工
|
|
建筑安装工程
|
|
拆除工程
|
|
装修工程
|
|
修缮工程
|
|
服务类
|
|
信息技术服务
|
|
软件开发服务
|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数据处理服务
|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运行维护服务
|
|
车辆租赁服务
|
|
维修和保养服务
|
|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
车辆大修
|
|
车辆加油服务
|
|
展览服务
|
|
商务服务
|
|
法律服务
|
|
审计服务
|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
广告服务
|
|
印刷服务
|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
工程设计服务
|
|
工程监理服务
|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
房屋租赁服务
|
|
物业管理服务
|
|
保险服务
|
|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不公开招标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必须由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但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