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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关于枞阳县城区公厕管理、牛皮癣清理服务项目 (第一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1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关于枞阳县城区公厕管理、牛皮癣清理服务项目 (第一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10 14:58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财购函【201762

 

投 诉 人:安徽碧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铜陵市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方碧云,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 所 地:枞阳县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李田华,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枞阳县桐桂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汪秀华,该公司经理。

一、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17527日收到安徽碧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枞阳县城区公厕管理、牛皮癣清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YZC-2017-013)”(第一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枞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机构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按规定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发放中标通知书,实际中标结果已于412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

投诉事项二:质疑人质疑我公司投标报价不合理,其理由不成立。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合理低价,且已被评标委员会采纳认可,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他人质疑我公司报价低就可以毫无根据随意废除我公司有效报价的中标事实。

投诉事项三:投标文件中我公司严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精细测算,投标报价人员工资中已清楚的表明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五险及本项目日常应该发生的费用。因我公司享有国家社保补贴政策,所以将部分符合政策的人员社保费用在报价中先买后减,合理合法。并不像代理机构所说那样“等于”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先后两次到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以误导的言语,让其出具“说明”,仅凭此为由废除我公司的中标项目,其行为有悖法律程序。

投诉事项五:2017518日代理机构回复的答疑函中提出的“……贵公司投标文件(第一包别)没有提供政策相关信息,且保险缴费时间和保险补贴为同一时间(贵公司所说的“在报价中先买后减”),于理不通。……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的这一说法有悖招标文件相关精神同时也是对我公司获得的政府荣誉的质疑,这种行为是武断的。

投诉事项六:对于代理机构所谓的“协助答复”是完全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可见采购代理人曲解法律条款,此举是对中标人极度的不负责任。

投诉人请求维持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检查了相关文件。通过对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及各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调查,中标公告发布期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收到其他供应商质疑,暂缓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2、关于投诉事项二、三、四、五所投诉的报价合理问题,根据铜陵市人社局出具的“关于《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关情况的说明”的社保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保,实行先缴后补,投诉人在公司从业人员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投标时采取减免后报价的方法投标,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招标文件最低要求报价。

3、关于投诉事项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本项目评审专家协助答复,符合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铜陵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财政局          

                     2017年6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