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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枞阳县中医院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2016)枞财采投字第001号
发布日期: 2017-11-14
有效性: 已失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枞阳县中医院物业服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1-14 00:00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投诉人: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

法定代表人:陆朝明,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枞阳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路

法定代表人:汪莉,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号鸿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安徽碧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杨东散户1号。

法定代表人:方碧云,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辖区金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苏洪宪,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枞阳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渡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卫国,该院院长。

被投诉人: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桐桂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汪秀华,该公司经理。

投诉人枞阳县宜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祥物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枞阳县中医院作出的枞阳县中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ZC-2016-099,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1611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16126日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修改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2016128日,投诉人称其因自身原因不能修改投诉书,同时明确将采购人枞阳县中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招标代理公司)作为被投诉人主体,并按本机关要求提供投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本机关于同日决定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各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或情况说明,综合各方观点如下:

投诉人投诉称:预中标人山东伟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伟琦物业公司)与中标候选人安徽省鹏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鹏徽物业公司)、安徽碧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云物业公司)以及供应商枞阳县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物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以达到骗取非法中标为目的;有多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基本雷同一致,存在围标、串标的嫌疑;招标结果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利益;枞阳县公共资源管理局、枞阳县中医院的质疑答复存在敷衍了事,没有对其质疑的各项条款作出答复,没有对弄虚作假正面回复。

被投诉人永安物业公司答辩称: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标书内容中涉及的证书、业绩以及相关证明书均属实;没有外包其他任何公司业务。

被投诉人鹏徽物业公司答辩称:宜祥物业公司在投诉函中称我公司以及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相互之间涉嫌围标、串标,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是其自身根据招投标文件作出的推论,要求对宜祥物业公司的投诉予以驳回。

被投诉人碧云物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参与投标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投诉书称涉嫌造假属恶意诽谤。

被投诉人伟琦物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为第一次在枞阳县中标,且还未签订合同,不存在业务转包问题,质疑围标、串标与我公司无任何联系;我公司提供的证件均为真实有效。

被投诉人枞阳县中医院答辩称:我院物业服务项目系经批准后公开招标,并委托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招标;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也没有接到有关违反招标程序问题的投诉。

被投诉人天行健招标代理公司答辩称:投诉内容中反映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开标前后有不正常接触的事实均不存在。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要求投诉人针对其投诉提供相关证据,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投诉主张。本机关依法调取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本采购项目系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物业服务工程外包项目,被投诉人枞阳县中医院(采购人)与被投诉人天行健招标代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于20161010日签订《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授权委托书》,由被投诉人天行健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于20161018日在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该招标公告中,对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方式予以明确。

本采购项目于20161115日开标,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包括投诉人宜祥物业公司、被投诉人永安物业公司、鹏徽物业公司、碧云物业公司、伟琦物业公司在内的共二十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伟琦物业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碧云物业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鹏徽物业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通过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就投诉内容中相关事宜依法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及各被投诉人的答辩观点,本机关认为:

一、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查,参加本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二十一家供应商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资格要求,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均通过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存在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情形。

二、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招标文件中即已明确评分标准,以价格部分和服务部分等各项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经查,在各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未能发现提供从业人员的证书、业绩证明存在造假的事实。同时,由于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是根据价格评议、人员配备、物业服务方案等作为计分依据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标准中没有对从业人员的证书、业绩证明等作为加分项,即使供应商不提供从业人员的证书、业绩证明等亦不影响评审结果,故供应商提供的从业人员的证书、业绩证明与评审结果之间无关联性。

三、本采购项目是针对特定的物业服务项目,由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并作出人员配备方案;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保洁服务实施方案;安保巡逻及秩序维护方案;共用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方案;卫生管理、保洁用品配备及会务保障方案;紧急预案及共用设备应急检修方案等事项作出投标响应。经查,各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中,虽对上述事项均作出相应响应,但投标响应内容均明显不相同,不存在多份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事实。

四、对本采购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本机关经认真审查,未能发现可能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投诉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围标、串标的事实存在;加之本采购项目是在招标文件中即已明确评分标准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其本身即难以形成各供应商之间的围标、串标。故对于投诉人所称的在招标过程中有多家公司围标、串标的投诉不予采信。

五、投诉人就质疑的回复所提出的投诉意见,枞阳县中医院在答复中已就评分方法作出答复,明确未设置业绩类评分项目和分值,除要求提供投标资格类材料外,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审查材料,并对是否存在虚假资料和投标文件内容雷同怀疑围标串标等事项明确答复,称专家评委未提出此疑问,也未作此判定。该答复意见已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相应答复,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人对枞阳县公共资源管理局答复意见的投诉,因枞阳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只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机构,不是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其不属于质疑答复主体,亦不属于本机关投诉处理审查范围。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财政局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