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西侧南馨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纪建生,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银塘东路
负责人:吴文汉,该局副局长。
投诉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对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并网PPP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二次)(项目编号ZYZC-2018-13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采购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决定受理。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审查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被投诉人及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被投诉人及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或情况说明,各方观点如下:
投诉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称: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并网PPP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二次)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本公司报价过低,在本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后,仍将本公司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明显错误。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条款中关于报价费率评分项描述为:“价格分统一采用有效最低价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审后投标报价(费率)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本公司本次投标报价未超出预算且为当时8家投标单位中报价最低的,价格分应为满分。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为104915.82万元,工程建设工期约为2年,在分析招标文件后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报价0.05%(约50万元)是合理的,在保证成本的基础上略有盈余,因本公司注册造价师实行年薪制,其年薪已在每年的一月份一次性付清,所以该项目本公司只需支付三个造价员的工资及日常成本(其中:造价员工资为:3000元/月×24月×3人;食宿费用:3000元×24个月;交通费用:2万元×2年;办公耗材费用:1万元×2年),以上费用合计为348000元,本次报价为0.05%(约50万元)减去成本费用348000元,利润为152000元。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11月28日的质疑答复与事实完全不符,一是2018年11月14日19时22分,本公司授权委托人接到了代理机构的询标电话,针对评标委员会开具的询标函去询标室给予了书面说明,2018年11月14日19时39分本公司授权委托人再一次接到了代理机构的询标电话,随即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针对询标函中本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手机进行了上网查证,(具体可调出当时询标室里的监控予以验证)。二是在询标室里,本公司授权代表对于询标函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一条已配合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上网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能够说明本公司的报价的合理性,且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时间、条件拿出更多的纸质版证明材料。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并网PPP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二次)招标文件》将该项目流标,重新进行招标。
被投诉人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 本单位于2018年9月25日和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协议,全权委托该公司代理本项目。本项目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18年10月18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第一次招标失败。2018年10月19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2018年11月14日开标。我单位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于2018年11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2018年11月22日,我单位收到本项目质疑函。我单位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议并于2018年11月28日向质疑人作出了书面的质疑答复,维持本项目评审结果不变。
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应按无效标处理。本项目要求最低人员数量不得低于6人,而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专设项目组共14人(造价师10人,造价员4人);根据枞阳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保险费用,测算如下:人员工资金额=1380元×12个月×14人×2年=463680.00元,社会保险费用=913.62元×12个月×14人×2年=306976.32元,以上费用共770656.32元,此费用不含税、办公等费用。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书所称的注册造价师实行年薪制,其年薪已在每年的一月份一次性付清,该项目只需支付三个造价员的工资及日常成本,其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标文件中未对报价组成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其询标时,也未将报价组成予以告知,只是说其报价参照“庐江县新二中等8个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了报价;投诉书所称的造价员数量少于其投标文件提供的造价员数量;招标文件在测算成本时,应当按照14人进行测算,且未将国家强制性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险和税费)以及采购代理费纳入计算;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保险测算的结果,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价远低于成本,无法保证履约能力。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对其询标,其虽以书面形式回复,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研究后,再次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其代理人称本项目的报价参照“庐江县新二中等8个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报价,但通过网上查询,显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为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确认其能否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其代理人称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时间、条件拿出更多证明材料。
据此,评标委员会认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中为本项目专设项目组共14人,按照最低工资和缴纳的保险进行测算,其报价明显低于测算成本并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询标期间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只提供了其他单位的中标结果说明,但未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其报价远低于成本价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无法保证诚信履约,认定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无效标处理。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本采购项目预算控制价为结算审定造价的0.3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被投诉人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与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由安徽省天行健招标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2018年9月26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开标,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流标。2018年10月19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发布二次招标公告,并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开标。共有8家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
在商务标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发现投诉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折扣率)为0.05%,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报价不合理,遂在评标现场向投诉人进行了询标。询标内容为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你单位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报价合理性。”投诉人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作出说明:“该项目工期为两年,我公司在枞阳市场从事造价审计业务多年,了解枞阳地域情况。结合近段时间安徽省跟踪审计投标活动报价情况(具体可参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跟踪审计项目的中标结果),认为报价完全合理,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或造成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发生”,但在评标现场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根据询标结果,审查结论为:“根据招标文件第34页(1),投标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0.08%。2018年11月14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2018年11月22日,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其投标报价因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报价处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18年11月28日,采购人向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2018年12月10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
通过对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结合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及本项目代理机构的答辩观点,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是由系统随机抽取的专家库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独立评审。本项目在招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即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认为有必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报价合理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过询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现场作出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与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无相悖。
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有效最低价法”。“低价优先法”、“有效最低价法”均是指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的最低报价,而并非是指报价越低越好而随意报价。投诉人称其公司的注册造价师实行年薪制,其年薪已在每年的一月份一次性付清,只需支付三个造价员的工资及日常成本合计为348000元,但其投标文件中表述“员工基本工资以月为单位计算。工资正常支付日为次月10日”,和投诉人投诉书中所称“年薪制”不符;且即使注册造价师实行年薪制,仍需将工资费用支出进行分摊,所列的注册造价师的人力成本也应当纳入成本核算计入投标报价。同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服务本项目的人员共14人(其中造价员4人),但在投诉书中测算成本时,仅仅计算了造价员3人的成本费用,且只包含工资、食宿、交通、办公耗材费用。投诉人的成本测算未包含全部人员的全部成本费用,成本测算不全面;且测算中所列造价员3人的成本费用与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分标准中关于本项目专设项目组的条件不符,也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专设项目组人员配备不符。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枞阳县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