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枞阳县科技局局长陆胜解读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培育、多级联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行省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引导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省引导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省引导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组织成立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省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
解读负责人:陆胜 职务:枞阳县科技局局长
咨询科室:业务股
电话:0562-321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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