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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32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2-24 16:08 来源: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第一部分 征缴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

答: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儿童、长期居住我县且未在原籍参加政府举办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有合法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登记、缴费参保。实行线上缴费与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县内学校不再统一办理在校学生城乡居民保费代收代缴工作,在校学生在居住地参保。

(1)线上缴费

①微信小程序缴费

微信搜索“铜陵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小程序,点击“2022年度居民参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参与缴费。未激活电子医保凭证需要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才能参与缴费。

②皖事通缴费

登录皖事通APP,在首页更多服务里面搜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地区选择铜陵市,输入身份证号进行参保缴费。

(2)线下缴费

各乡镇代收保费时,原则上提倡缴费人通过微信、皖事通APP等方式缴费。对线上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现金收取、找零服务,不得拒收现金。也可征得缴费人同意后,代其办理线.上缴费。

(3)政府资助

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者、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由县医保局与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直接提取人员名单,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将政府代缴个人保费汇总后通过税务部门解缴入库。对上年度漏保的70周岁以上居民、2022年1月1日达到70周岁居民,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大参保宣传力度,由本人或子女、近亲属携带有效证件主动到村、居委会申请参保登记。

3、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320元/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580元。

4特殊困难人群参保政策上有没有照顾?

答:有。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政府资助240元/人;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政府资助160元/人;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40元/人,政府资助280元/人。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人员、重度残疾者(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根据参保时间要求,特殊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数据原则上截取至2021年8月31日。

另外,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政府全额资助。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有何规定?

我县城乡居民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期间返乡的实际,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6、今年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是?

答:2022年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7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人员可以补办参保吗?

答:下列人员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待遇,补办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

(1)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医保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退休人员办理医保清算手续时,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自愿补缴退休当年城乡居民医保。退休审批后次月起6个月之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自退休审批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补缴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已经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参加职工医保,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新参加的职工医保待遇;短期务工结束后,可及时恢复其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4)一周岁以内(自出生之日算起)婴儿于出生后待遇保留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保留期跨年度的可以选择参保年度,也可以同时办理跨年参保手续。超过待遇保留期未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且事实无人照料的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完整参保年度医保待遇。

(6)刑满释放人员自参保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7)在集中参保期时已符合政府全额代缴参保费用的人员动态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享受完整参保年度医保待遇。

(8)国家和省规定其他可以补办参保的情形。

8、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统筹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特殊情况下重复参保后,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系违法行为)。

9、城乡居民有大病保险吗?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即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新增缴费。

 

第二部分 待遇保障

1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铜陵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门诊待遇政策

①普通门诊。在县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

②常见慢性病门诊。常见慢性病种不设起付线,按病种设定药品、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和限额。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内可报销医药费用在限额内报销比例为60%。

③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

④罕见病门诊。2021年7月1日起不再认定罕见病病种,但已认定过的病种按下列待遇政策进行报销。一是罕见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二是医药费如有治疗该病种的丙类药品,按乙类药品报销。三是如果在市外医院看病的,参照市内同级别医院住院待遇政策报销。

⑤尿毒症血液透析门诊。市内医院实行定额报销,市内三级医院(含协议毗邻医院)定额420元,报销370元;市内二级医院(含协议毗邻医院)定额390元,报销343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按门诊慢特病政策报销。

双通道购药报销。参保人员在“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铜医保办〔2021〕52 号文件规定购药流程在遴选定点药店外购“双通道”管理目录内药品的,其合规费用免收起付线,医保基金参照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进行支付;在非“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外购的谈判药品或者在非“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谈判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慢特病患者非住院期间在遴选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且同时符合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条件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其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参照我市普通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进行支付,一个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常见慢性病患者其合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在年度限额内按相应参保险种、病种限额及比例进行报销。

两病门诊。报销比例50%,高血压、糖尿病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含门诊统筹5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含门诊统筹50元)。

⑧残疾人辅助器具门诊。在定点装配机构购买的,报销比例50%,每具大腿假肢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在定点装配机构购买的,医保不予报销。

⑨苯丙酮尿症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门诊。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特殊食品),报销比例65% ,年度报销限额20000元。

⑩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50元至封顶线(合规医疗总费用:8000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进行报销。实际年度最高报销6360元。

2)普通住院待遇政策

①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7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

市域内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80%以上的,可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②封顶线。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25万元。

③保底报销比例。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④特别规定。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到经认定的毗邻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参照市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医保按病种付费等政策另行规定。

3)分娩住院

参保人员正常分娩住院定额补偿8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1200元。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4)意外伤害住院

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明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

5)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①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我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②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至10万元段,报销比例60%;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0%;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③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两者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

11、我县低收入人口医保报销,有倾斜政策吗?

答:有,主要是通过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来实现。

12、我县对低收入人口实施医保报销倾斜报销政策对象有哪些?

答:特困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四类人群。

13、对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有哪些?

答:医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原和返贫致贫人三类人群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具体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居民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

14、医疗救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①特困对象。不设起付线,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3万元。

②低保对象。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3万元。因非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7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③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④监测人口。起付线3000元,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⑤依申请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起付线3万元,经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15、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吗?

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其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与住院合规费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共计一次起付线。

16、依申请救助人员如果是动态调整为低收入对象的,如何享受医疗救助标准?

答:依申请救助人员如果是动态调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按四类人群的相应标准享受待遇,与依申请救助不重复享受。

17、同时认定为多种救助对象身份的,如何享受医疗救助标准?

答:同时认定为多种救助对象身份的,医疗救助标准按其中最高标准计算,但不重复享受。

18、低收入人口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怎么办?

答:医疗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策作了制度安排,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负担仍然较重、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出部分再次按60%比例给予再次倾斜医疗救助。救助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须报各县(区)政府批准。

19、低收入人口如何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答:根据《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规定,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根据市局统一安排,在铜陵市内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含毗邻医院)的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一单式”结算;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通过村(居)、乡镇(经开区)申报到县医保中心进行救助。

 

政策咨询电话:0562-3253522  325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