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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钱桥镇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名称: 钱桥镇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631402
钱桥镇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0-16 18:54 来源:钱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钱桥镇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推进我镇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法【2018】8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

(一)、镇级统筹原则。新农合基金以镇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原则。自愿参合的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全员参合。

二、筹资对象

1、我镇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农合。

2、外出打工、经商、上学、参军的农村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提前为2019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4、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5、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

6、筹资年度内中途不得调整。

三、筹资标准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2019年个人缴费220元/人/年。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县扶贫办认定的2016年已脱贫人口及扶贫系统在册未脱贫人口)。社会孤儿、计生特困家庭人员、连续参保缴费5年70周岁以上居民(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四、筹资目标

2019年度各村参合率确保97%以上,其中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社会孤儿、计生特困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率必须达100%,其余人员力争应保尽保。

五、筹资时间

筹资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12月20日,逾期不办理。

1、资金筹集阶段(10月20日——12月20日):各村召开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大会,完成参合信息核准、筹资款收缴工作;

2、全镇汇总阶段(12月20日——12月25日):镇合医办完成全镇参合对象基础信息资料的审核、参合信息录入数据库和汇总,并将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汇总至县合医局新农合筹资专户,并将银行缴款单及审核无误的电子花名册同时上报县合医局。

六、筹资方式

参合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组织,镇、村登记造册收缴。在收缴筹资款时应向农民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筹资款存入县合医局筹资专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社会孤儿、贫困人口、计生特困家庭人员和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由县民政、财政部门代交的参合资金,由镇合医办、民政办、计生办和扶贫办单独造册上报县合医局。

七、工作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是一项事关参合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将新农合筹资与健康脱贫工作有机结合,加大贫困人口“351”“195”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今年参合率达到97%以上,按期完成我镇的新农合筹资目标任务。

(一)镇政府将新农合筹资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对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各村主要负责人作为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包保片干为具体责任人,具体抓落实。

(三)镇合医办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督促各村完成参合人员资金收缴、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核准和电子在线名册录入等工作。并按照业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参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核对工作,做到人、钱、户、册相一致。

(四)镇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深入宣传新农合政策,各村也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发放致农民一封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镇合医办要做好全镇参合资金的上解和汇缴入户工作。各村要按照镇下达的实际参合人数,及时将收缴的参合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六)镇民政办、计生办和扶贫站要核准并提供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社会孤儿、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的70周岁以上居民(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和贫困人员的人员信息给合医办。

(七)钱桥派出所要核准并提供各村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无户籍人员参合由村、镇出具有效证明。

现广泛征求我镇各村村(居)民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话反馈我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