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支持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财政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支持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
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为降低地方金融风险,盘活沉淀资产,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主动处置不良资产,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主体为铜陵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子公司、政府性股权投资机构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抵押资产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下同)而抵押给金融机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第三方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而进行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本办法所称处置抵押资产是指铜陵市范围内金融机构对全市范围内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债权到期(含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经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债务人、担保人以资产或资产拍卖所得作价抵偿金融机构债权的行为。包括:
(一)拍卖抵押资产:指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人民法院组织拍卖抵押资产,以拍卖价款偿还贷款。
(二)接收抵债资产:指金融机构依照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和解,债务人、担保人以抵押资产作价抵偿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
(三)处置抵债资产:指金融机构依照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处置(出让)抵债资产、取得处置(出让)收入的行为。
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法院裁决抵债的执行裁定书生效日,或金融机构和债务人、担保人协商达成和解的抵债协议书生效日。
本办法所称抵押资产为金融机构于本办法印发之日以前形成不良贷款的抵押资产,本办法印发后新增不良贷款的抵押资产取得和处置不在财政扶持范围内。
三、扶持内容
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时实际缴纳及代债务人或抵押人缴纳税收(契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补贴。财政扶持资金应不高于贷款本息与抵押资产处置净收入之差。
四、兑现办法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抵押资产所在县区(含铜陵经开区)财政统一负责兑现,市级财政不参与分成。其中税收入市库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通过市对区结算补助办理。
金融机构在抵押资产拍卖、接收、处置过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抵押资产所在县区(含铜陵经开区)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人民法院裁定书或协议书、产权证明、税票或完税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查询记录、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原件、复印件,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和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
五、附则
(一)涉及金融机构抵押资产处置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县区政府,优先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持有期间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不作为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对于驻铜银行牵头发放的银团贷款共有债权对应抵押资产处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牵头银行负责一并申报扶持资金。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抵押资产实际处置(过户)时间为准。本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四)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
编号:
金融机构处置抵押资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填报机构(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保留整数)
申报机构 | | 债务人名称 | |
资产名称 | |
资产地址 | |
法院裁定文书号(或协议书编号) | |
资产处置时间 | | 资产处置完毕日 | |
申请扶持金额 (小写) | ¥ | 申请扶持金额(大写) | |
资产处置净值 | | 贷款本息和 | |
地方金融监管 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扶持金额¥ , (大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机构负责人(签字):
备注:抵押资产净值=抵押资产处置价格-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