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21〕15号),经10月15日县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1年7月起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45元提高至674元。城乡低保补差标准月人均提高10元, A、B类低保对象分别增发30%、20%低保金,A、B、C类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月人均分别提高13元、12元、1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839元提高至877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645元提高至679元;全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192元提高至1297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月人均1098元提高至1103元。
三、工作要求
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按照申请、核对、审核、确认和备案等流程规范操作,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同时,要精心组织提标资金打卡发放工作,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由各乡镇和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委托县农商银行营业部打卡发放,于10月30日前按10月份在册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打卡发放到位。
枞阳县民政局 枞阳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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