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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58-1/202112-0001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麒麟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征询公众对《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函)》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651083
关于征询公众对《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函)》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08:27 来源:麒麟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我镇转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
细则>的征求意见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9月25日下午5:00前书面反馈至镇党政办,电子版一并反馈至邮箱。

联系电话:0562-3651083

邮箱:qlz3651083@126.com

附件:关于《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的征求意见函


关于《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

细则》的征求意见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县民政局草拟了《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张志松,联系电话:3229112,邮箱:691664752@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枞阳县民政局

                         2021年9月22日

 

 

 

 

 

 

 

 

附件:

枞阳县乡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中心敬老院及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供养人员集中养护水平,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中心敬老院(以下简称供养机构)及人员和集中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应坚持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坚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坚持落实制度,不分亲疏;坚持依章依规,廉洁自律;坚持互助尊重,和谐融洽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供养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人员配置和职能

第五条 供养机构由乡镇政府举办并负责管理,跨乡镇供养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应配合管理。

第六条 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对失能、半失能和生活自理供养人员,按1:3、1:6、1:10配备护理人员。

第七条 供养机构负责人

(一)供养机构负责人由供养机构所在乡镇征得县民政局同意聘任。供养机构负责人应公道正派、具有爱心、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聘用供养机构负责人应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协议书;

(二)供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供养机构负责人提出聘用人数,再由乡镇核准实施,应与供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报县民政局备案。聘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由乡镇政府会议研究后,报县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供养机构主要职能

(一)在县民政局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院管理服务、农副业生产(院办经济)、环境改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根据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供养人员安排好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四)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下,协议代养社会自费老人;

(五)在当地政府的委托下为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六)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供养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建好、管好并适时完善入住人员等各类信息档案。

第三章 入院供养

第九条 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不得拒接,入院供养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供养人员。

(一)特困人员入院供养按个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或行政村)与供养机构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跨乡镇供养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要与供养机构所在乡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审批时限:乡镇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协议代养自费老人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养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享受与其交纳费用或政策性补助相应的护理和照料服务,其收取相关费用标准须经县物价部门同意;

(四) 供养人员入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养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供养人员出院管理

(一)供养人员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养机构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如因故被供养机构动员出院的,由供养机构出具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批准,供养机构要与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联系,办理出院手续,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经批准出院的供养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其生活。由供养人员亲友领养或监护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领养人和供养人员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领养人或监护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领养人或监护人所有。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要求的膳食;

(二)应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应有季节适用的服装。一般每年应给供养人员至少添置冬秋装或春夏装各一套;

(三)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和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

(四)为供养人员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应给予护理照料;

(五)供养人员去世后,在15天内将其基本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并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村(居)委会应做好供养人员旁系亲属工作,从简料理后事。

第四章 医疗与护理

第十二条 供养机构应就近与乡镇等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派出人员驻点就诊或定期巡诊。每年为供养人员体检一次,并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遇有特困人员患病需要治疗的,其医疗、护理相关手续及费用等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乡镇、村(居)民委员负责。

第十三条 日常护理

(一)每天应清扫房间和保持屋内空气清新,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异味;

(二)每天起床后要将被褥整理平整;

(三)定期换洗服装、被罩、床单等,必要时随时换洗;

(四)夏季每周洗澡四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供养人员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通常每月理发一次;

(六)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

第十四条 心理和健康教育

(一)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适当参加供养机构组织的劳动,并根据实际支付必要的报酬;

(二)供养机构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三)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思想情况,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活动,积极调整供养人员的心态;

(四)根据供养人员的意愿,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供养人员收听收看广播和电视,积极开展送电影、戏剧活动,培养他们健康乐观的心态。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五条 登记统计。供养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按照《供养机构来访人员登记》、《供养机构要事日记》和《供养机构值班日记》等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六条 请假销假。供养人员外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请假。批假时,要注明归院时间、注意事项等,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护人。做好外出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请假人归院后要及时销假。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向机构负责人请假。机构负责人离院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县民政局备案。机构负责人请假时,乡镇政府要指定好供养机构的临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值班制度

(一)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二)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供养人员人数,察看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三)认真执行供养机构作息时间,保证供养人员有效休息。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安全情况;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供养人员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和档案室,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供养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亲友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供养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三)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合同协议、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表等,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

(四)将供养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供养机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专人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具体由乡镇民政办负责管理生活费账号,供养机构负责具体经费开支,未配置专职财务人员的,供养机构账务由乡镇三资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院内大宗财产列入固定资产登记,严格妥善管理使用。大宗物品需要维修或添置,应报告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三)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生活费标准。不得挪用克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生活标准;

(四)物资的采购。除采购主副食品外,购买物资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向乡镇分管领导汇报,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监督管理,采购公开、透明并做好公示,大项物资的采购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招标程序;

(五)每月月初在供养机构宣传栏公示上月账目明细;

(六)每月月初与民政办核对生活费收支情况后,再领取下月生活费,生活费严格执行月领月报销制度;

(七)经费的收支。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对本区域供养机构加强财务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供养人的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生活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供养机构的经费开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九)供养机构要接受县财政局、民政局及乡镇政府的财务检查、监督,按照《审计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和财务交接。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一)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将供养机构管护经费和维修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人员工资县负担部分从管护经费中切块安排。工作人员工资县乡按7:3分担,工作人员超过3人的,县按入住特困人员1:10比例补助,超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资由乡镇自行负担。

(二)乡镇将工作人员工资乡镇负担部分及绩效工资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特困人员居住条件,提高特困人员集中养护水平。

(三)供养机构日常运营维护经费按等级评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待遇

 (一)工作人员待遇。公办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月工资标准比照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比照村委会一般干部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等由各乡镇按本乡镇村委会干部绩效工资等标准执行。

(二)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按3名一般村委会干部月工资标准补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日常管理。

(三)供养机构持证上岗兼职消防员年补助2000元。

第二十二条 伙食管理

(一)逐日登记给养采购和消耗。每日采购(包括自产食物)和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厨师、仓库保管员、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等三人共同计量登记;

(二)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三条 慰问、捐款、赞助钱物管理。特困供养机构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前往慰问、捐款和赞助。对慰问、捐赠、赞助的资金要开具收据给慰问赞助单位和个人,物资要做好出入库手续,并公开公布,用于供养人员生活补助,严禁私人挪用占用。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

(一)新入院的供养人员必须进行身体体检,病史登记,进行包括理发、洗澡等卫生防病常识教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三)每年对供养人员身体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供养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传染病人,必须根据病种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治疗措施;

(四)厕所和猪圈应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五)卫生检查。乡镇政府、供养机构每月组织检查评比一次,县民政局每季度组织检查评比一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县民政局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检查指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本区域内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现任公职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本区域供养机构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供养机构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供养机构设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供养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公职人员的,组长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或党委政府指定现职人员担任,主要履行贯彻上级的指示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制度和规定,查纠安全隐患苗头,并附有安全重难点问题的报告请示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督促。主要是检查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和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等情况;查找安全隐患,查纠违规问题,督促指导供养机构抓好安全工作落实。县民政局每季度、乡镇政府和供养机构每月集中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季节更替、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坚持每日查与重要时间节点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供养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对履行职责好,安全无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麻痹大意,失职失责造成安全问题甚至导致事故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县经开区比照乡镇履行敬老院相关管理等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