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铜陵市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枞阳县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文旅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公文,必须依法主动公开。 (二)保密审查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公文,要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三)主动公开原则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公文,原则上应认定为主动公开。 (四)谁制作谁认定原则 信息公文的制作科室或单位是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制作的信息公文进行公开属性的初步认定。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主动公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文,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文,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但经第三方书面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不予公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文,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认定流程 (一)拟稿环节 信息公文起草人员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认定标准,初步提出公开属性建议,并在公文稿纸的“公开属性”栏中注明。 (二)审核环节 股室负责人对起草人员提出的公开属性建议进行审核,如有不同意见,应与起草人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修改意见。 (三)审批环节 分管领导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批,最终确定信息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于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信息公文,应提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四)登记备案 信息公文印发后,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台账。 第六条 监督保障 (一)加强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二)监督检查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信息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责任追究 对因公开属性认定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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