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1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2 | 《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铜政〔2015〕20号 |
3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 办〔2016〕90号 |
4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房分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办〔2017〕55号 |
二、保障性住房范畴:
是指政府投资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政府指导价出租、出售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工作分工:
县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协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房源筹集工作,并对全县保障性住房筹集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状况。
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城镇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县发改(物价)、规划、环保、住建、公安、人社、税务、金融、审计等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负责本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维护、运营和管理,并负责本辖区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
县公安局、教体局、卫计委、农委、经科委、林业局、商务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本系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管理、维护、运营。
四、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其他渠道。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规定: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保障性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多层建筑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六、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渠道: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部分;
(四)政府债券;
(五)企业债券;
(六)银行贷款;
(七)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
(八)其他资金。
七、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 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对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驻乡镇干部、乡村教师、基层民警、“三支一扶”人员、企业无住房职工等。
申请坐落在乡镇的公租房,申请人须在被申请的乡镇辖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来枞阳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取得本县居住证且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并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提出申请。
九、配租保障性住房轮候及优抚保障对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老人。
(二)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残疾家庭。申请人是因病因残单独享受低保的,应与其户口簿上直系亲属进行整户审核。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四)在枞阳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家庭。
十、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
1、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居委(村)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四)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五)属来枞阳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保障性住房租赁审核流程:
“三级审核、两次公示”。
3、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水、电、气,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十一、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十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
单独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物业管理服务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招标确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配建实施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在选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小区的保障性住房住户。
十三、享受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的特殊困难群体: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在枞阳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和享受政府救助家庭等。
十四、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使用: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可列支20%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不足和弥补物业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群体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其收入纳入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维修、维护经费不足等。
十五、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征收补偿等方式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管理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
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及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体系。
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对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保障性住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