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枞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着力推进我县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租赁补贴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因县政府办公室原《转发县房地产局、财政局关于枞阳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枞政办[2007]111号),目前已不适应住房保障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房产局拟草了《枞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2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县房产局集中。
联系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姚福生
联系电话:3229539
电子邮箱:jfb0556@@163.com
枞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
枞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皖政办[2016]63号),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枞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租赁补贴对象
(一)申请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且在申请所在地居住。城镇低收入标准在县民政局未制定发布前,可暂按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并及时对应调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持有县公安局颁发《居住证》并在我县申请所在地居住2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条件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军烈属、残疾军人、孤寡老人、社会孤儿及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重点优抚对象,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租赁补贴标准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为保障标准。1人户按30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口较多的租赁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按7元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领取租赁补贴资金后,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受益家庭自行承担。
今后,随着住房保障货币化的逐步推进,住房保障标准将适时作出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社居委(村)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枞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无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需提交《枞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军烈属、孤寡老人、社会孤儿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所在地社居委(村)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应予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社居委(村)汇总上报的申请租赁补贴材料后,进行登记、建档,同时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查后,将汇总花名册连同申请材料等书面报告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整理后书面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六)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租赁补贴申请予以审批,并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打卡拨付手续。
四、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账户。
(二)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租赁补贴资金。
五、租赁补贴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租赁补贴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年度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二)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租赁补贴补充资金。
(三)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及时、足额拨付。
六、组织实施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租赁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责任
(一)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主动报告原受理申请的社居委(村)。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租赁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城镇低收入标准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保障标准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发租赁补贴。
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人虚报、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补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停发租赁补贴,并追缴已发放的租赁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家庭的租赁补贴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季对受益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査结果及时上报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完善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六)建立健全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
(七)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租赁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县监察局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全程监管;县审计局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专项审计。
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7日印发的《枞阳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住房租赁补贴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