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补贴对象
(一)申请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且在申请所在地居住。城镇低收入标准在县民政局未制定发布前,可暂按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并及时对应调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4、持有县公安局颁发《居住证》并在我县申请所在地居住2年以上且符合保障条件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军烈属、残疾军人、孤寡老人、社会孤儿及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租赁补贴标准
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为保障标准。1人户按30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口较多的租赁补贴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按7元给予补贴。其中:无住房的按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领取租赁补贴资金后,受益家庭自行寻租合适的住房,实际租房租金高于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受益家庭自行承担。
今后,随着住房保障货币化的逐步推进,住房保障标准将适时作出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社居委(村)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枞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无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需提交《枞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军烈属、孤寡老人、社会孤儿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所在地社居委(村)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应予复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社居委(村)汇总上报的申请租赁补贴材料后,进行登记、建档,同时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审查后,将汇总花名册连同申请材料等书面报告县房地产管理局。
(五)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整理后书面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核实,核实后确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六)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审查、公示无异议的租赁补贴申请予以审批,并办理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打卡拨付手续。
四、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按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账户。
(二)补贴对象持银行储蓄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租赁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