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秘〔2017〕27号)文件,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制度。
售房范围
2009年至2011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出售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且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出售,保障对象自愿申请购买现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
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出售价格由县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确定。
申请流程
1、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向原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配租的主申请人已故的家庭,可由现户主提出申请。
2、原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提出的购房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经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局进行审批,并下达同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同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付款方式
1、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性付清房款。
2、与县国有资产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中应载明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金额、支付方式、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2、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进行出售或转让。确需出售或转让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可优先予以回购。运营单位不予回购的,产权人方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或转让。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组织实施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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