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资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保障方式分为:保障性住房配租分配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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