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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101-00142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对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文号: 枞环查扣〔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对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1-11 16:06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当事人

名称: 枞阳县鑫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枞阳县白柳镇阳岭村   联系电话:159210****6

法定代表人: 陈松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340122197******231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你公司机制砂和石子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12   29  日起至     2021 1   27   日止)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运输廊道

1

/

/

/

就地

电机配电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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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地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  12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