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你公司机制砂和石子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0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1年 1 月 27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