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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1-00083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环查扣〔2021〕2号(安庆宏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枞环查扣〔2021〕2号(安庆宏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9 16:1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事人

名称: 安庆宏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枞阳县雨坛镇   联系电话:138651***82

法定代表人 彭志宏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2UEKCN3D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公司尾砂回采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11   15  日起至     2021 12   24   日止)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电动机皮带

1

/

/

/

就地

皮带廊道

1

/

/

/

就地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1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