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 安庆宏顺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枞阳县雨坛镇 联系电话:138651***82
法定代表人: 彭志宏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2UEKCN3D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你公司尾砂回采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21年 12 月 24 日止)
设
施
、
备
清
单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电动机皮带
1
/
就地
皮带廊道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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