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你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废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2年 1 月 23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