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华: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生产废气未能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对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主控柜进行查封、扣押的决定(枞环查扣〔2021〕3号)。你于2021年12月29日拆除相关设备并提出解除查封请求,我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解除对塑料颗粒加工生产线主控柜的查封措施。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解除查封、扣押设备清单
设
施
、
备
清
单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主控柜
1
/
就地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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