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1月19日起,调整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枞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第3项县自然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依据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服务内容调整为“按照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枞阳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第5项县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执收单位修改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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