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义津镇>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312656-5/201809-0003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义津镇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枞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9-1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600041
枞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14 09:07 来源:枞阳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无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疫苗。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2018年8月,非洲猪瘟首次在国内发生。

(一)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铜陵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县政府对县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含县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落实“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全根除”防控策略。

(四)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简称县防控指),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农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控指办)设在县农委,负责处理非洲猪瘟防控日常工作。县农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市容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委、县电信公司、县国元保险公司、县畜牧兽医局等为县防控指成员单位。

(一)县防控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责全县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非洲猪瘟防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政策措施和完成任务情况。

(二)县防控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委负责组织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炒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县农委、县林业局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县财政局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非洲猪瘟不感染人的正面宣传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县商务局负责猪肉省、市级储备的申请和市场调控。

县市监局负责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畜禽产品的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产品的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产品流入市场、餐桌。               

县城管执法局(市容局)负责城镇餐厨废弃物的清运。

县林业局负责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县文化委(广电台)负责电视宣传。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参保养殖户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疫情上报和理赔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委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检。

(三)县防控指办职责

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在县防控指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防控指的工作安排部署;协调县防控指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或提出需跨部门合作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掌握汇总全县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县防控指决策提供参考;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防控指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控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配合县防控指办工作,县农委成立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工作组下设综合组、技术指导组、防控监督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三、疫情排查与报告

(一)全面排查

根据省防非指[2018]12号文件和《铜陵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

1.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自查。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生猪交易市场为第一报告人,建立日志和台帐。如发现有生猪死亡的,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兽医站或县级兽医部门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有组织开展排查。建立排查制度,层层落实排查责任。村委会负责对散养户开展排查,乡镇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养殖场(户)排查,县政府负责县域内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场排查和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巡查,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的,饲喂泔水的、或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的,立即限制移动,就地隔离,按规范采集样品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按程序报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林业部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

(二)疫情报告

排查结果及时报告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层层上报至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排查情况非疫区实行“一天一报”,疫区市实行“一天两报”。当日无生猪死亡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县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采集样品后,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所有疑似病例送检前需要由县防控指逐级书面报告省防非指。疫情报告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通知》《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省防非指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铜陵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参照原农业部制定的《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以及《铜陵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求,划分非洲猪瘟等级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

15日内,铜陵市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市、区)行政区域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

在铜陵市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二)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级或II级疫情预警,全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一日两报”制度。启动特别重大疫情(I级)响应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启动重大(II级)疫情响应的,相关市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2.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调海关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凡排查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首先考虑是否为非洲猪瘟疫情,应立即报告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两名县级以上兽医专业机构具有中级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规范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进行研判,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在2小时内,按规定程序上报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对疫点进行隔离观察,所有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做好扑杀准备。同时,按规范采样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二)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2小时内,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并封锁疫区,6小时内疫点存栏生猪全部扑杀完毕,24小时内疫区存栏生猪扑杀完毕。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县防控指办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责成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

疫情确诊后2小时内,县政府应依法及时准确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封锁令纸张大小600mm×800mm。

2)疫点、疫区采取的措施

①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饲料、垫料、粪污等一律深埋处理。掩埋地由环保部门参与选定。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深埋坑周边拉上警戒线,插上“无害化处理点”警示牌。

②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及周边场地的消毒。消毒前必须清除交通工具、用具表面有机物、污染物等,猪舍和环境必须清扫后,用水冲洗,再进行消毒。要重点消毒车轮和其他与地面接触的部位,消毒药选用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等,疫点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一次,持续消毒15天。

③疫区出入口检查站的设立与管控。在所有进出疫区的路口,要设立检查站,搭建临时简易帐篷,悬挂“非洲猪瘟防控站”标牌,在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和告示牌,按路面宽度铺设不少于6米的双层麻袋,喷洒消毒药并保持湿润。24小时保持公安、交通、农业联合执勤,为期6周,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检查从疫区出来的车辆,严防从疫区流出生猪产品。对进入疫点人员,要穿戴防护服,出来时,要严格消毒,防护服、胶靴等不得带出疫区。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的养殖情况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加强监控,实行养殖场日报告制度。对规模养殖全面开展一次大清洗,大消毒,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委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由县防控指办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六、调运监管

根据省防非指要求,全县暂停出具生猪及其产品A证,禁止所有生猪和生猪产品出县。具体调运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执行。

七、应急物资准备

县防控指办要根据疫情形势,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采购防控急需物资,应采购消毒药品不少于1吨、背负式消毒喷雾器不少于50台(套)、机动消毒喷雾器不少于5台(套)、便携式动物扑杀器5台(套),大型扑杀器不少于2台(套)。购买充足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鞋套、胶靴、隔离条带、警示标识牌(隔离标识、无害化处理标识)、照明灯、帐篷、麻袋等。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县人民政府要求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

八、落实防控责任

在加强排查、采样送检的同时,要增强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提高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打一场非洲猪瘟防控歼灭战。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培训,建立规模养殖场包保联系制度,切实把消毒灭原、禁止泔水喂猪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因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洲猪瘟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县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委要及时报请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县农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物资保障。按照《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铜陵市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规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包括消毒药品及器械、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

(三)资金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充分保障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技术保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生猪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指导,按照农业农村部授权开展相应实验室检测。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相应工作,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和初步检测工作。

(五)人员保障。建立应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专家组,由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六)信息保障。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每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本地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于每日上午9时前、下午3时前报县防控指办。县防控指办按规定要求向铜防控指办报送县疫情信息和最新工作进展。综合组、技术指导组、防控监督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遇到重要情况应随时通报。

(七)法律保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铜陵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八)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县防控指办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