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发生一般以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各乡镇(经开区)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乡镇(经开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县政府协调指挥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应急响应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铜陵市人民政府指令由我县处置或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做出应急响应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案。
(3)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1.6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责任主体职责,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的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事故风险分析
枞阳县位于安徽省中南部,长江中下游北岸,大别山之东南麓,北纬31°01′~31°38′,东经117°05′~117°43′。西以白兔湖、菜子湖与桐城市共水;西南一隅与安庆市宜秀区、迎江区毗邻;北与芜湖市无为县、合肥市庐江县两县接壤;东与铜陵郊区交界,南与池州贵池区隔江相望。枞阳县属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全年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枞阳县总面积约为1473.4平方公里,辖15镇4乡、214个行政村(社区),常驻总人口87万。
全县现有非煤矿山企业37家,尾矿库14座,危险化学品企业216家(其中: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215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99家(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2家、零售商店97家),冶金企业0家,民爆物品爆破作业企业2家。
根据事故的危害特征,结合本县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预案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划分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共三大重点行业类型。针对该三类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另行制定了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其它还有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工业毒物中毒安全事故等。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总 指 挥:县长。职责为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报告,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并决策。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县长或分管有关工作的副县长。职责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指挥各有关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经科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国资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通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等。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3.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枞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上级政府及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联络、协调、调度;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它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剧毒化学品等事故进行救援;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县经科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管道) 运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调集专业(兼职)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染毒区、危险区的应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县交运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公路建设工程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国资委参与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县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公司不具有行政能力,应该为:负责具体实施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做好应急救援中的通信保障。)
县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3.4专家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预警
4.1.1 事故信息监控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1.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IV、Ⅲ、II、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市、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县安监局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2 事故信息报告
4.2.1 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
县安监局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时,配合市、省应急响应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分管副县长批准启动相关部门预案,由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启动Ⅲ级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分别由国家、省、市政府决定。
5.2 响应程序
5.2.1 基本应急程序
当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作出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所在地乡(镇)政府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或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应急决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危害大小和可控情况,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响应级别,报请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事发现场指导。
(3)应急人员集结: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响应涉及的人员或赶赴现场,或待命听候调遣。
(4)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预案要求结合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设立各类应急救援工作组;调集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等。
(5)现场紧急处置:根据救援处置方案,各工作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6)应急结束。
5.2.2 扩大应急
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5.3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迅速控制危险源,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 指挥、联合行动与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并建立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系统。
5.4.1 服从统一指挥
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2 联合响应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应急机构、县政府各部门、专家、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作出应急联动响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县政府商请武警支队、消防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5.4.3 现场指挥与协调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会同乡(镇)政府负责人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调动已装备的应急指挥车赶赴现场,作为现场应急指挥平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4.4 现场工作组的分工与配合
根据事故级别、性质和现场情况、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经信、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制定救援措施,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建、调集医疗救治队伍、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安排救治医院,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布置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人员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民政和公安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现场应急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应急通信保障组:由经信、交通运输、财政、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适时、准确地报道事故发生、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人员疏散公告。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8)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该组人员由当地工会、民政、人保等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9)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国土、气象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地质灾害信息和气象信息的提供,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5.4.5 专家辅助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处置突发事故中的积极作用。
5.4.6 向上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不间断地向市、省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5.4.7 支援请求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市、省应急资源及队伍的对接并建立紧密的日常联系,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5.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6指挥权移交
当发生III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上级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在上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时,进行指挥权移交,并听从其指挥。
6 信息公开
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事发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发布的信息要经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7.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保障措施
8.1 信息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县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8.2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省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8.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8.4物资装备保障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8.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8.6 技术保障
县安全监管局及县有关部门应建立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8.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8.8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委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9 监督管理
9.1宣传和培训
9.1.1宣传
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1.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县安监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2预案演练
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各专业应急机构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县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安监局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县安监局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县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9.3奖励和责任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交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10 附则
10.1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2-3211081。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