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优化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发〔2012〕261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美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办法的通知》(财发〔2014〕4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主要用于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和市(县)级中心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围绕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实行“财政奖补、项目控制、标准统一、管理从严、乡镇负责”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报备制、乡镇报账制,所有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和专户直付制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丽办)、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美丽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项目实施过程技术指导和进度质量督查,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组织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安排和资金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所在乡镇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计划的执行和建设任务的落实、资金使用、资金监管、分项工程验收及建成运行管护等。乡镇(村)美丽办负责项目安排申报、质量监督、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及时对分步实施工程验收并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所(分局)负责项目及资金公开公示督查、财务制度的制定、资金使用监督、项目资金审核及报账业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县审计局负责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下达程序如下:
(一)规划先行。待年度目标确定后,项目所在乡镇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符合当地实际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审。
(二)项目申报。根据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各乡镇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牵头组织编制年度建设内容并报送县美丽办。申报内容包括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项目初步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项目审查。县美丽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中心村建设内容进行初查,编制建设项目安排计划,并请市美丽办专家审核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年度建设资金总投入(包括专项资金、整合资金和自筹资金),提交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备案)。
(四)计划下达。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各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安排计划和各乡镇专项资金总控制数。
第八条 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及县纪委相关规定,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统一组织,进入县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投标;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专项资金中可列支不超过总额2%的项目独立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监理、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工程审计等费用。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单位必须是通过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选择的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是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报账人。
第十一条 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部分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增减量累计不超过单个项目投资额15%且总价不超过5万元),由乡镇先申报变更计划,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超额部分不予支付。单个项目变更超过投资额15%的或超过5万元,必须重新申报批准后,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美丽乡村中心村以外建设范围,实行“总额不变、适当调剂”原则。在完善项目变更手续后,中心村内单个项目间可适当调剂;严禁行政村擅自做主增加项目;乡镇自主增加的项目,超出中心村建设资金总额的部分,由乡镇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项目审计”制度。乡镇应配备专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报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县级拨付程序:县美丽办根据专项资金安排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一)在项目开工后,可拨付总专项资金的30%启动资金。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可拨付不超过总专项资金的80%进度资金。
(三)项目验收合格且经过决算审计后,按工程实际发生额结算并拨付余下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报账程序: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枞阳县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拨款申请表”(附表1)、“枞阳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附表2),附工程拨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齐相关手续后,由财政所(分局)直接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6个月后,仍未按计划实施的,财政所(分局)应停止该项目报账,项目计划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已按计划实施但未按时报账的项目,应规定限时报账,逾期未报账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按计划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由分管美丽乡村建设的负责人牵头,及时组织项目所在中心村、村民理事会、财政所(分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填制“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表3)。重大项目及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有设计、监理等相关人员参与验收。乡镇自验合格后提请县级复核,由县美丽办牵头组织复核,复核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支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报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报账需提供资金报账申请表、工程拨款申请表、有效税票、项目批复、项目预算表(或清单)、招投标资料(含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资质证明和施工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二)进度报账需提供资金报账申请表、工程拨款申请表和有效税票、工程序时(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图片、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
(三)决算报账需提供资金报账申请表、工程拨款申请表、有效税票、项目验收表和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直接在乡镇留存记帐,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供货商或项目施工单位)。对于农民自建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后,直接打到农户卡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报账进度,分个实行总量控制;符合报账条件即可报账。所有工程一律办理决算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资金拨付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财政所(分局)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
(五)县财政局、县美丽办抽查或验收复核评定不合格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村要在所在地醒目位置,及时向村民公开公示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投资计划(两图一表),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财政所(分局)要加强对中心村公开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美丽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美丽办复核结果、县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县审计局审计结论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成形成资产的,各乡镇、村要及时登记造册,加强运营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扣回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枞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枞阳县财政支持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枞农发〔2013〕389号)和《关于印发〈枞阳县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枞农发〔2014〕430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以前的中心村按照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