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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2-00051 组配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S320会宫至横埠段改建工程(乌金渡桥拆除重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枞水许可〔2021〕28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关于S320会宫至横埠段改建工程(乌金渡桥拆除重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30 09:55 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送S320会宫至横埠段改建工程(乌金渡桥拆除重建段)建设方案的函》(铜路〔2021〕25号)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管理单位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

一、基本同意S320会宫至横埠段改建工程(乌金渡桥拆除重建段)(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枞阳县铜安公路省道S320中部,在会宫镇晓春村(右岸)与金社镇金渡村(左岸)跨越白荡湖,中心坐标点位置:X=3413489.44,Y=532677.71(2000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17°,下同)。拆除现状乌金渡桥,在老桥位置新建左幅桥梁,按一级公路半幅标准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主桥面总宽15.6m,主体结构与己建右幅桥一致,上部结构主桥采用130m下承式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拱轴线采用二次抛物线方程,矢跨比为1/4.5,跨东侧大堤采用70m下承式钢管混凝土系杆拱桥,拱轴线采用二次抛物线方程,矢跨比为1/4.47,引桥采用30m先简支后连续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结构主桥用门型墩身接承台接群桩基础;跨堤桥采用柱式墩接工字型承台接群桩基础;其他桥墩采用桩柱式桥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采用肋式轻型桥台,跨径布置为:4×30+5×30+(70)+4×30+(130)+4×30+4×30+4×30,桥梁全长954.4m;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跨左岸堤防桥梁底高程为19.09~19.5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与堤防净空为5.09~5.54m,跨右岸堤防桥梁底高程为19.79~19.89m,桥梁堤防净空为6.29~6.39m;9#桥墩承台外轮廓线距离左岸堤防中心线29.98m,10#桥墩外轮廓线距左岸堤防中心线28.32m,19#桥墩距右岸规划堤防中心线14.18m,20#桥墩距右岸规划堤防中心线14.42m。

左右岸上堤道路位于拟建乌金渡大桥(下游)南侧,平行桥梁纵轴线,按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40km/h)设计,支线路基宽8.5m,路面宽7m,每侧设置长度为480m,共计960m。

项目控制点坐标:

9号墩: X=3413584.4883,Y=532861.7130;

10号墩: X=3413553.9042,Y=532801.7641;

19号墩: X=3413386.2734,Y=532473.2651;

20号墩: X=3413372.6723,Y=532446.5254;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老桥拆除后堤防边坡修复、护坡、桥墩防渗、堤顶防汛道路恢复和防冲护砌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并结合右幅桥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及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设计,与本项目施工方案同步报审;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我局批准,抄会宫、金社镇人民政府。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我局及堤防管理单位,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堤防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局和堤防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局备案。

五、桥梁施工和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必须确保水质安全。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灌排水系、农田水利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航道整治等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老桥拆除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废弃物等,及时清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按相关规定处置。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十、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铜陵市水利局(地址:铜陵市北京西路16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