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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5-0007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求《枞阳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修改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8-06 发布日期: 2017-08-06
有效性: 已失效 咨询电话: 0562-2029601
关于征求《枞阳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08-06 00:00 来源:县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草拟了《枞阳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枞阳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汪涛,电话:5730987,电子邮箱:334133807@@qq.com。



枞阳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6日




枞阳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是指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组织巡查组深入基层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第三条 县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至村和重点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巡查两次。

第四条 巡查组在县政府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安委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巡查组,巡查组由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五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县政府安委会审批。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县政府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四)深化“铸安”专项行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七)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八)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县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方实际,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查阅档案、接听接访、召开座谈、个别谈话、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约谈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地方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巡查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方,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二)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方后,应当向被巡查地方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三)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方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县政府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四)巡查工作报告经县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方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五)被巡查地方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审核;

(六)县政府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报送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方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县政府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