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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904-00127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县房产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暨扫黑除恶综合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枞房〔2019〕23号
发布日期: 2019-04-0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关于印发《枞阳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暨扫黑除恶综合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08:53 来源:县房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的通知》(枞扫黑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职责,制定了《枞阳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暨扫黑除恶综合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327

抄:枞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枞阳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暨

扫黑除恶综合排查工作方案

为配合我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全力堵塞漏洞,进一步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近期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扫黑除恶综合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房地产行业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彻底打掉行业内黑恶势力及“保护伞”,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发展市场环境,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度,为我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检查、排查范围

我县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检查整治、综合排查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入会、团购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3.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企业是否存在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及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实时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或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须知和其他必须公示的资料;

6.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7.销售已设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9.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商品房的中介公司收取超出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费用(如办证费、电商费、中介费);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10.其他违法违规开发及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

3.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7.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检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要求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人员;

2.检查从事物业服务人员有无按要求持证上岗;

3.检查公用设施是否按要求管理、检测和养护;

4.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公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8.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情况;

9.通过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

10.阻挠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1.检查有无其它违法行为。

()扫黑除恶线索

1.房地产开发方面。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威胁、恐吓相关企业和当事人等行为。

2.房地产中介方面。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黑中介”等行为。

3. 物业服务方面。物业公司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扰业主,以暴力手段阻碍物业项目活动等涉黑涉恶行为。

四、实施步骤

()启动实施阶段(20193月)。按照检查整治、排查内容,结合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宣传房屋交易政策法规,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全面检查、排查整治阶段(20194月至11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迅速处置、及时反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未备案的企业限期完善备案手续。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按规定程序及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诚信管理档案等措施。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限期要求完善备案手续的中介机构,要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将其清出市场。在专项检查、综合排查工作过程中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发现一条移送一条,并持续跟踪、协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912月)。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突出整治工作实效,梳理、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提升整治工作水平。

() 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全年)。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场所明码标价、中介机构备案、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持续开展违法行为线索排查、移送工作,有效净化政务服务环境。

五、工作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局房地产开发股、物业股、房产股和行政审批股根据方案要求落实专项检查整治和综合排查任务,确保取得实效。

()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及时宣传整治工作的进展和工作成效;及时搜集、整理群众诉求,及时作出回应。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等信息平台作用,营造检查整治及综合排查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检查整治总结。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和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研究提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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