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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111-00078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029601
建议提案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05 15:59
来源: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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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股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股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领受和交办
(一)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清点和核对。
(二)对预交办的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办公室应在收到预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股室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交办部门。
(三)建议提案签收后,办公室应及时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四)交办建议提案应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明确办理工作要求和答复时限。
三、沟通和办理
(一)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充分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建议提案承办股室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主动听取建议提案人的意见。
(三)建议提案主办件承办股室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四)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办理的,主办股室应牵头办理,主动与配合股室加强联系,确保按期答复。
四、答复和行文
(一)建议提案主办件在正式答复前,必须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对代表委员作出解释。
(二)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三)承办股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
(四)建议提案的答复件应注明承办股室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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