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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804-00181 组配分类: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县房产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枞政秘〔2018〕38号
发布日期: 2018-04-2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15:42 来源:县房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搬迁范围

项目位于枞阳镇石岭居委会和湖滨居委会,分别为中心组、陈庄组、丁庄组、小湾、余庄、和平、莲花、朝阳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时间

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含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含150㎡)以下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偿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

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指挥长审定。

七、奖励措施

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八、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

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