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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房产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枞政秘〔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8-04-2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5 15:45 来源:县房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政〔201414)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征收目的

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

位于枞阳镇正大街,东起长河小闸,西至五七圩泵站,南至长河,北至正大街。

三、征收主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按《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执行。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与房票安置(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招标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在按照确认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第一层11.3、第二层给予11.2、第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给予11.1的比例进行面积补偿。成套的单元房不分楼层,均给予11.2系数的面积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含土地)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含土地)增补至50㎡建筑面积。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50㎡以下(50㎡)为300/月×12个月,50㎡以上至80㎡(含80㎡)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含150㎡)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偿1000/户。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对生产经营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00/㎡/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时间段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3万元给予奖励(三无对象、低保户另增加2万元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2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0.5万元给予奖励;30日以后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其它搬迁奖励比照上码头改造项目的政策执行。

七、协议签订

枞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八、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