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法律政策>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1-00117 组配分类: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发布机构: 县征收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完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完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17 11:26 来源: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完善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铜政〔2016〕6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依据。我市已经全面放开城乡落户限制,户口的迁移不再受其他条件限制,城乡户口实行统一登记,户籍中不再标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县区政府(包括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中,不再以户口作为主要参照依据,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备案证明进行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

二、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利益。县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中,应当对经认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一视同仁,与仍在本村的农民同等享有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权益。

三、严格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工作中,要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变化,防止将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仍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要防止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