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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房产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3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31 16:19 来源:市征收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51015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1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制定如下暂行标准: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30%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除住宅外的其他房屋,下同)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对被征收人给予10%奖励。

(三)上述奖励包括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补助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找差价

(一)征收住宅房屋安置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等面积部分结算结构差价(见下表)。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本标准所称就近地段,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征收区域外边缘线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用地土地级别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段。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房结构

安置房结构

钢筋砼

  

砖木、简易

    

——

0

100

  

0

100

200

八层及以上高层

100

200

300

(二)征收住宅房屋异地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本标准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安置在除改建地段和就近地段之外的地点。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四)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高层(含小高层,下同)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征收平房住宅,安置在多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l0%

征收多层住宅房安置在高层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五)征收住宅房屋除应安置面积外,可根据规划批准的安置房型,增购建筑面积,增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1800/平方米价格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价格增补至50平方米。

(六)被征收房屋带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实行货币化补偿,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进行评估结算。被征收住宅房屋附带阁楼的,阁楼部分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评估结算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阁楼面积的1/2调换标准层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规定结算差价。

(七)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截止前,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及交付房屋的时间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户(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每户(套)不超过1万元。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按产权单位给予奖励,建筑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每产权单位不超过1.5万元;同一征收项目给予同一被征收人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八)临时安置费

1.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一类地区15/平方米·月,二类地区12/平方米·月,三类地区10/平方米·月,四类地区8/平方米·月。

征收住宅房屋不在土地定级划分区域内的,临时安置费比照四类地区执行。

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在多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安置在高层楼房临时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从超出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2倍执行。

3.选择现房安置或者房票方式安置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4.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停产停业损失费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6‰结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按房屋货币补偿款的5‰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从超出之月起,停产停业损失费按2倍执行。

本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若省级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按800/·次;非住宅按12/平方米·次,涉及大型机械、重大设备的,搬迁费可以评估确定。

(二)房屋内装璜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补偿金额:元/

5年以上

3—5

3年以内

一类

轻钢龙骨吊顶,花岗岩、大理石或高档木地板,板饰墙面,门窗套

350

370

390

二类

木龙骨吊顶,高档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门窗套

300

320

340

三类

三合板或扣板吊顶,普通地面砖或强化地板,墙面乳胶漆或贴墙纸

240

260

280

四类

地面砖地面,乳胶漆墙面

180

190

200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结算补偿款。

(三)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标准(单价)

  

  

60/平方米

 

室外地坪

60/平方米

 

  

300/

移机费

室内热水器

250/

移机费

太阳能热水器

600/

 

室外水池

200/

 

外阳台PVC门窗

120/平方米

自行封闭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

80/平方米

自行封闭

简易防盗门

200/

自行安装

防盗网

100/平方米

自行安装

阳光室

400/平方米

按围护内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指导标准执行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结算补偿款。

(四)树木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涉及树木、花草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

住宅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依据铜陵市土地定级划分相关规定确定(详见附件)。

五、铜陵县政府可参照本暂行标准,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政办〔2012158号文同时废止。此前已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面积、划分范围表

附件

铜陵市主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

面积、划分范围表

级别

土地面积

km2

占总定级面积的比例

      

7.7656

8.43%

谢垅路(何村路北京中路段)北京中路道路红线以北100米(谢垅路铜都大道段)宏福东第小区绿云山庄仪凤路路口长江东路(康复路仪凤路)康复路人民医院金山东路丰收门新光路五松道长江西路(五松道南湖)天井湖公园铜文化园何村路所围合区域。

11.8632

12.88%

天山大道道路红线以东150米(翠湖一路学士路段)、铜都大道道路红线以东400米(学士路北京东路段)物华臻邸解放东村友好路路口铜都大道中段(金山路金川路段)金川路有色运输铁路(金川路铜化新村段)映湖山庄小区井湖路县建设东路铁路(烟草公司柏庄小区段)柏庄小区翠湖一路所围合区域。

48.0327

52.16%

陵江大道南段(规划拟建的广电中心狮子山立交桥段)沿江快速通道(狮子山立交桥狮子山经三路段)狮子山经三路金山新村有色冬瓜山铜矿农林村郊区私营工业园丽景花园小区铜都大道中段(淮河大道铜港路段)铜港路(铜官大道铜都大道)铜官大道南段(兴隆路铜港路段)兴隆路滨江大道(兴隆路南湖段)西湖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所围合区域。

17.7877

19.32%

定级范围内剩余区域。

障碍物

6.6357

7.21%

天井湖、西湖、桂家湖、荷花塘、狼尾湖等。

合计

116.5729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