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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806-00126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布机构: 县房产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枞阳县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0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关于枞阳县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06 15:00 来源:县房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枞阳县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

征收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改善居民人居环境,提升经济发展速度,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12号)和《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6号)精神,县房产局起草了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下达我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500户任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县要确保在20186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70%10月底前全部完成目标任务,县政府须抓紧分解改造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专班,因此,根据《枞阳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

二、起草依据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12号)和《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6号)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18年4月,县房产局起草了正大街等六个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草案,并先后征求了枞阳镇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报经县法制办审查。根据征求的意见和法制办审查结果,我局对《方案》、《决定》、《公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实施时间、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奖励措施、协议签订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附件2

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政〔201414)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位于枞阳镇正大街,东起长河小闸,西至五七圩泵站,南至长河,北至正大街。

三、征收主体:枞阳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按《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执行。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与房票安置(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经招标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在按照确认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第一层11.3、第二层给予11.2、第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给予11.1的比例进行面积补偿。成套的单元房不分楼层,均给予11.2系数的面积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元/㎡(含土地)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元/㎡(含土地)增补至50㎡建筑面积。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50㎡以下(含50㎡)为300/月×12个月,50㎡以上至80㎡(含80㎡)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含150㎡)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元/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对生产经营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00/㎡·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时间段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3万元给予奖励(三无对象、低保户另增加2万元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2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1万元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0.5万元给予奖励;30日以后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协议签订:枞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八、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推进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政〔201414)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依法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范围:枞阳镇正大街,东起长河小闸,西至五七圩泵站,南至长河,北至正大街。

三、房屋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枞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018年 月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为加快推进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政〔201414)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依法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枞阳镇正大街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范围:枞阳镇正大街,东起长河小闸,西至五七圩泵站,南至长河,北至正大街。

三、房屋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枞阳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枞阳县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枞阳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八、房屋征收办公地点:县房产局二楼。

九、监督举报电话:0562—3210799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2018年 月 日

 

 

 

 

 

 

附件3

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长安城中村进行改造,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搬迁范围:项目位于枞阳镇长安村,分别为排行、老楼、先进、新丰、留庄、迎丰、下圩、上圩、立新、段庄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时间: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150)以下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六、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指挥长审定。

七、奖励措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八、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2018年 月 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 月 日

 

 

 

 

 

附件4

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搬迁范围:项目位于枞阳镇古塘村和蒲洲居委境内,含龙华、树井、桐山、新桥、根会、小圩、中心、和龟颈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时间: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150)以下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六、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指挥长审定。

七、奖励措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八、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018年 月 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县古塘、蒲洲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 月 日

 

 

 

 

 

 

附件5

枞阳县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搬迁范围:项目位于枞阳镇老庄、沿河村境内,分别为马灯、四庄、冲口、方庄、贾庄、曹庄、金尖、合意、榆丰、茶元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时间: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150)以下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六、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指挥长审定。

七、奖励措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八、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018年 月 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镇老庄、沿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 月 日

 

 

 

 

附件6

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旗山居委会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枞阳镇旗山居委会,分别为沙河、郭庄、金庄、中心、圣庄、大圩、冲塘、银塘、光明、金字、杨几、草庄、丁庄、新明、胜利、石岭、塘稍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五、征收时间

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150)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七、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

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八、奖励措施

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九、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十、协议签订

枞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一、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镇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镇旗山居委会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018年 月 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镇旗山居委会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 月 日

 

 

 

 

 

附件7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我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枞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57号)与《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规定,对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房屋征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目的: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搬迁范围:项目位于枞阳镇石岭居委会和湖滨居委会,分别为中心组、陈庄组、丁庄组、小湾、余庄、和平、莲花、朝阳等村民小组,。

三、房屋征收主体:枞阳县人民政府。枞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四、征收搬迁时间:自县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结构、成新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评出片区基准价(虚拟房票价格),按人均40平方米确定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的房屋面积,多出的部分按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应安置的面积,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购置补足。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0㎡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1700/㎡计算。

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一层以下(含十一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8%比例的面积。因多层房屋(含平房)被安置到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建筑,按确认的实际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

3、公有房屋的处置: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违章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4、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整栋面积计算。80(80)以下为360/月×12个月,80㎡以上至150(150)以下为400/月×12个月,150㎡以上为450/月×12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整栋房屋面积,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不分面积大小,一次性补助1000/户。

6、安置房地点:县城区范围内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楼盘。

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正大街棚户区改造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的认定:以屋定户,有正式户籍,且在搬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县公安部门认定为准,挂户人口不作为安置人口计算,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公安局、房产局、枞阳镇及村居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指挥长审定。

七、奖励措施: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征收协议予以奖励:

1、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7日内(7日,下同)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2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4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6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7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8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9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10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11万元;

2、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814日内签订房屋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1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60㎡~80㎡以下,奖励2万元;

(3)整幢房屋建筑面积80㎡~120㎡以下,奖励2.5万元;

(4)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20㎡~160㎡以下,奖励3万元;

(5)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200㎡以下,奖励3.5万元;

(6)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00㎡~240㎡以下,奖励4万元;

(7)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40㎡~280㎡以下,奖励4.5万元;

(8)整幢房屋建筑面积280㎡~320㎡以下,奖励5万元;

(9)整幢房屋建筑面积320㎡以上,奖励5.5万元;

3、测绘评估成果公示后1521日内签订协议并交付房屋(含附属用房)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规定奖励:

1)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不含附属用房,下同),奖励0.5万元;

2)整幢房屋建筑面积160㎡以上,奖励1万元;

4、超过规定时间段签约的不予奖励。
5、附属房屋不予奖励。

八、村民组捆绑奖励

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有被征收户测绘、评估成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1万元奖励;8日至14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5万元奖励;14日至21日内全部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验收合格,每户(整幢房屋)另给予0.1万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征收协议的,均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一式肆份,枞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办各存档一份。

十、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2018年 月 日       

枞阳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县石岭、湖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