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枞阳县上码头改造建设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函
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上码头改造建设,根据《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枞阳县上码头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的处置规定,我局拟草了《枞阳县上码头改造建设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初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请贵单位于2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 系 人:吴劲松
联系电话:18855601974
邮 箱:542415708@@qq.com
枞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枞阳县上码头改造建设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上码头改造项目建设,根据《枞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枞政[2014]14号)和《枞阳县上码头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枞上建指[2016]4号)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具体事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单位自管房屋旁边自建房屋的,确认其面积,按评估价计入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款内,由企事业单位补偿给相关人,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自建房屋,不予确认其面积,不予补偿。以合法途径获得企事业单位公房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视为私有房产,按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未获得房产权的住户,一律搬出,并由相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落实。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且租住房屋居住的,按廉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结合上码头公有房屋存在复杂情况的现实,现就上码头改造项目建设涉及到的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
上码头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公有房屋(含私人购买的公有房屋及在公有房屋土地上搭建的合法房屋)。
二、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产权调换)。
(一)已改制的企业事业单位房屋:
1、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给产权单位;
2、单位职工因改制而获得住宅房屋产权的,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分户搬迁奖励;未获得住宅房屋产权的,货币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搬迁事宜。对住房确实困难的,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按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二)未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房屋:
1、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给产权单位;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也可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产权仍归原单位所有;
2、单位职工取得房地产权的,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分户搬迁奖励;未取得房地产权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给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由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搬迁事宜。对仍住居在单位房屋内的职工,经济确实困难的,经审核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标准,按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给予保障。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
2、单位职工获得房屋产权的,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分户搬迁奖励;未取得房屋产权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搬迁事宜。
(四)镇办企业和私有企业:
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进行产权调换。
(五)直管公房: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直管公房内的承租户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搬迁。
(六)依附公房土地搭建的私有房屋:有合法手续,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未取得合法手续,货币补偿给主管单位,由单位补偿给个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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