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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810-00014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县房产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长安棚户区(城中村))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0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539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长安棚户区(城中村))
发布时间:2018-05-09 15:24 来源:县房产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等文件的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征收范围: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三、征收部门: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201841日至2018731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阳县长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枞政秘[2018]42)依据《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制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无理阻碍、刁难和拖延征收工作。

如对枞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