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和和《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予以征收。
一、房屋征收目的
枞阳县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枞阳镇旗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枞阳镇旗山居委会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区域。
四、房屋征收部门
枞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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