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165号)将我县禁燃区划定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我县禁燃区范围
枞阳县县城建成区以及枞阳经济开发区。
二、禁燃区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增高污染燃料加工、销售点,禁燃区外的销售点不得向本市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加工、销售点,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要求。
1.保留的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和工业炉窑等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3.居民、个人、饮食服务业等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4.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加工、销售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加工和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5.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燃气设施应改造为专用锅炉,加设高效除尘设施,执行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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