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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12-00342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1-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17 11:36 来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事人:枞阳县怡香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勇胜                                          

住所(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4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枞阳县文化委员会执法人员施鹏岚(G20020023)、鲍玉兵(G20020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枞阳县横埠镇的枞阳县怡香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当日,该网吧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内第6号上网消费者不能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该网吧接纳该名消费者进入网吧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该网吧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2019年1月7日枞阳县文化委员会向其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9年1月9日,当事人王勇胜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况予以确认。

主要证据:1、编号为(枞)文检字[2019]第01号《现场检查笔录》;2、上网人员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3、对该网吧主要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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