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效益,实现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内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配套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含信息化硬件设备采购、楼宇智能化和机房建设等)、信息网络(含公共场所WIFI、综合布线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云服务、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基于全县统一的顶层规划设计开展,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跟踪考核、项目库建设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申报、论证审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监督等管理机制;县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督、资金拨付、资金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负责联合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全县信息化建设规划。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提前与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沟通,并提交《枞阳县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其中,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
(三)资源共享情况;
(四)项目技术设计方案、方案设计单位名称和设计资质;
(五)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在挂网招标时,招标文件需同时报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七条 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其中投资概算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立项。投资概算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项目论证通过后,由县“数字枞阳”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立项请示文件报请县“数字枞阳”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论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八条 未经申报、论证、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县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确需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当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县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标相关手续、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实施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枞阳县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项目建设单位是一级预算单位的,自行组织验收,否则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视情况抽查。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立项、建设等有关材料,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专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息化监理单位辅助项目建设,监理服务费取费标准介于项目总预算金额的1.5-3%之间,以保证监理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监理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管理满足全县及上一级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县直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和业务数据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应用的共享交换系统。
第十八条 县直部门和单位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是不支持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不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县直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通过全县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直部门和单位对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同时提供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系统、信息灾难备份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国家和省、市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枞阳县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2.枞阳县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