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公证、人民调解>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303-00042 组配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3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3-03-30 15:06 来源:律师工作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