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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