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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812-00503 组配分类: 救助标准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标准及流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029601
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标准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8-06-13 15:31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保险对象

具有枞阳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农村居民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房屋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坐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但不包括:室内财物、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2年。

(四)保险金额

每户最高为30万元。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