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决策部署,建立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建立健全救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我县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保障能力,2018年组织实施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农民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民生工程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参保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实施范围
全县22个乡镇和1个经开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具有枞阳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农村居民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房屋范围
农村居民所有且坐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但不包括:室内财物、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2年。
(四)保险金额
每户最高为30万元。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操作方式
(一)承保方式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机构由政府招投标。
(二)理赔处理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应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约定,按要求合理定损,并及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应按照财政局、民政局、房产局印发的《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进一步对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对定损标准低于民政因灾倒损补助标准的,在实际定损标准基础上一律上浮20%。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保险费分担和支付办法
保险费按照16元/户的标准,由县财政和承保机构按7∶3比例分担。
县民政、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承担的保险费统一及时拨付给所签协议的承办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
县财政、民政、房产、保险监管机构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二)加强监督管理
县财政、民政、房产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衔接整合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保险资金理赔在前,危房改造资金补差在后。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办机构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对于扶贫开发整体搬迁过程中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应及时予以调整。
(四)加强配合协调
县财政、民政、房产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力量,强化政策衔接,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协调工作。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政、房产部门协助倒损房屋查勘定损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住房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